TOP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5
2011-12-19 21:37:34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1次 评论:0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79题)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考点】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

  【解析】选项A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据此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可以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但是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选项B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据此可知,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使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据此可知,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Tags: 责任编辑:91kaoshiwang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2002-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 下一篇2002-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