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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分不开的;②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③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乙则认为:①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进行形式逻辑推理的思维;②通过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够培养和深化法律思维,有助于保持法律职业的自律和自治。下列何种选项的观点是正确的?
A.甲的观点①和②
B.甲的观点①和乙的观点②
C.甲的观点③和乙的观点①
D.甲的观点②和乙的观点②
【答 案】B
【知识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与法律职业、法律思维
【详 解】法律思维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因此说"法律思维是一种仅仅依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思维"是错误的。法律思维是抽象的,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具体的,而不是相反,因此"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抽象的,它具体体现在法律思维中"是错误的。因此,甲的观点②和③都是错误的。
法律思维具体表现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方法包括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因此,乙的观点①也是错误的。
85.下列有关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的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美国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B.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赎刑制度
C.美国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
D.美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答 案】B
【知识点】美国法
【详 解】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而非赎刑制度。赎刑制度,在中国古代就早已存在,并不是美国首创的制度。
86.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何种选项属于需要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决定的情形?
A.全国人大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B.国务院对市、县、乡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D.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答 案】ABCD
【知识点】监督权
【详 解】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A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四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两种情况,宪法规定的是"撤销",而非"改变或者撤销",严格说来,CD不是应选项。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也选上了CD。
87.黄某系全国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职务受到诬陷,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该公安机关无权拘留黄某,除非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
C.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D.该公安机关有权拘留黄某,但须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答 案】C
【知识点】拘留人大代表
【详 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据此,只有逮捕和刑事审判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88.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答 案】C
【知识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详 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89.某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方式将位于城区一幅200公顷的土地出让给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佳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采用下列何种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A.无偿赠与给甲企业
B.因筹措建设资金而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C.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
D.与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答 案】A B C D
【知识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详 解】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该部分处分权指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合资、合作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也包括置换。
90.下列关于拍卖标的物瑕疵请求规则的表述何种是正确的?
A.对拍品已作确定性陈述的,对所陈述的内容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B.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物的瑕疵
C.委托人应向拍卖人告知标的物的瑕疵
D.买受人对已明示的有瑕疵的拍品仍可请求瑕疵担保责任
【答 案】A B C
【知识点】拍卖活动中的"瑕疵请求规则"
【详解】根据《拍卖法》第12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20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声明不保证"条款不能对抗确定性陈述,买受人对明示的瑕疵丧失请求权。
91.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 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
【答 案】A C
【知识点】产品责任
【详 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责任和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大基本形式。前者是侵权责任,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后者是合同责任,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产品责任赔偿以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为限,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以产品本身损失为限。
92. 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答 案】C
【知识点】国籍的取得
【详 解】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国籍,而不可能取得丙国国籍,因此,AB都是错误的。乙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即只要当事人的父母一方属于乙国人,即可取得乙国国籍,高某的父亲是乙国人,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乙国国籍,丁国也是采用纯粹双系血统主义,高某的母亲具有丁国国籍,因此高某可以取得丁国国籍。因此,本题中C项正确,D项错误。
93. 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比,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增加了给予外交特权豁免的人员种类。下列何种人是该《条例》增加的?
A.使馆外交人员
B.外交信使
C.持有中国外交签证的人员
D.由中国过境的前往第三国的外交人员
【答 案】C
【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豁免条例》
【详 解】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并且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个条例的内容和《维也纳公约》的内容大致相同,但在某些方面对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少宽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第(二)项规定,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而这一点在《维也纳公约》中是没有规定的,故本题正确答案是C。而对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我国的《条例》都做出了规定。关于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对于D项从第三国过境的前往接受国的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实践中,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前往接受国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往往需要途径第三国国境,这就引起这样一些问题:第三国是否有义务让这些人员过境,这些人员在第三国境内时是否享有特权或豁免。对此,《维也纳公约》根据一般国际实践,规定:第三国没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如果第三国发给所需的签证,它就应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因此,D项不属于我国的《条例》新增加的规定。
94. 根据我国保障措施制度,下列选项中何种损害是保障措施意义上的严重损害?
A.对销售同类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B.对销售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经销商的损害
C.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的损害
D.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工人的损害
【答 案】C
【知识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保障措施
【详 解】我国2002年1月1日实行的《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10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根据这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项。
95. 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 案】CD
【知识点】贸易术语-CIF
【详 解】A项错误,在CIF下,卖方负责运输,但这种运输义务仅限于寻找承运人和承运船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并不是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卖方必须把货物运到上海"意味着卖方要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以及在上海港完成交货,这显然是与CIF的内容相违背的。在CIF下,卖方仅需要把货物在装货港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及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间进行的国际贸易中,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一般来说,罢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资、福利等问题引起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况,笼统将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将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以罢工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推卸对合同应履行的责任。故B项不应选。
C项正确,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IF下卖方负有为货物投保的义务;
D项正确,因为在出口清关方面,CIF下卖方负责出口国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国进口清关。
96. 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 案】C
【知识点】托收
【详 解】托收流程中出卖方准备好单据后首先委托本地的一家银行托收货款,这家接受卖方委托的银行叫托收行,托收行通常再委托买方所在地的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这家买方所在地的银行称之为代收行,因此本题中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托收中卖方是委托人,其与托收行之间,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关系。因此B项说法正确。
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
同时,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的关系,代收行仅是依据托收行的委托进行托收行为,而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97.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何种行为是正确的?
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
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
C.向所在律师事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答 案】D
【知识点】律师职业道德
【详 解】《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参照这一规定,甲律师以及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因此选项AC不应选。
选项B极具干扰性,其后半段"拒绝提供法律意见"是正确的,但理由"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不成立。在本案,甲律师不能对乙银行提供法律意见,是因为贷款合同是甲律师草拟的。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 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 案】BD
【知识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详 解】我国在立法曾面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此有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题中,秦某是美国人,后随母亲回到中国定居,题中信息表明其在中国有住所,因此作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问题适用中国法,也即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法,所以BD是正确答案。
99. 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 案】AC
【知识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详 解】被监护人秦某在中国只是临时居留表明其在中国没有住所,同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监护问题就应适用秦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100.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 案】AC
【知识点】国际民事诉讼法-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
【详 解】关于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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