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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
力予以解释。(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
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第七讲 合同订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成立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4条)
(2)具体要求
第一,内容具体确定(主体、标的、数量);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
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辨析—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合同法15条)
(1)区分规则
第一,法定区分
第二,一般规则
(2)商业广告——内容“具体确定”+发布者“愿意受约束”的,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若对房屋和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3〕
考法: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成立有效,甲构成违约。]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合同法16);
(2)要约不生效:要约的撤回(合同法17)
第一,效力:阻止要约的生效;
第二,条件:先于或同时于要约到达。
(3)要约失效:要约的撤销(合同法18、19)
第一,效力: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
第二,条件:后于要约(但在承诺通知发出前)到达。(合同法18条)
第三,例外: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a、承诺通知已发出(合同法18条);
b、明示不得撤销(合同法19条);
c、规定承诺期限(合同法19条);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同前)
考法: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
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 答:要约已被撤销。]
解析:
1、要约含义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
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
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
应具备两个条件:①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如申明“本广告构成要约”;②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同时具有向不特定
的相对人作出承诺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
成立要件;(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
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
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既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合同
法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5条
有此规定;(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
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
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内容并未具体确定,因此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
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
种招揽是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3、要约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谓到
达?应作广义解释:(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
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
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
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
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形成权),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
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二、承诺—承诺的构成
1、承诺人为受要约人〔合同法21〕
2、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否则为承诺的迟到
考点1:承诺期间的确定?〔合同法23〕
(1)要约确定;
(2)要约未确定的:——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对话方式,即时承诺
考点2:承诺迟到的法律效果?〔合同法28、29〕
第一,迟发迟到 第二,早发迟到
原则:为无效承诺,为新要约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原则:为有效承诺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
3、承诺内容与要约相一致(合意)——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为新要约〔合同法30,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作出任何变更〔合同法31条〕
考法: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
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试分析本案?[
答案:买卖合同未成立,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
2.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
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
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或送达主义,即主张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我国合同法亦采到达主义。
解析:
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为单方行为
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因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负给予报酬的义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有承诺,唯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停止条件。其二为合
同说(要约说),认为广告人向不特定人所提出的条件是一种要约,此种要约因一定行为的完成而成立悬赏合同。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
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第八讲 合同抗辩
考点:三大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一、同时履行抗辩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顺序履行抗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