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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以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
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严格说,这并非债的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
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之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可能成立连带关系,也可能成立按份关系。若第三人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这对
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2、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要求第三人须就债务的移转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设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从该法条的字面理解,似
乎只有债务人才有移转的权利。但由于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移转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移转债务。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是否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一般认为,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即使债务人反
对,而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又愿意接受第三人履行的,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所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不必经债务人同
意即可生效。但这一原则有以下例外:其一,有偿债务承担须经债务人同意;其、二,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订有禁止债务移转条款的,须经债务人同意。虽然第三人
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一般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成立,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在通知之前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为的履行有效。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的
原因,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仍负有原债务。若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的,可以明示,亦可默示。在债权人同意之前,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
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避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久悬不决,可以预定相当期限催告债权人于此期限内对同意与否进行答复,债权人逾期
不答复的,即可推定为拒绝同意。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即权利义务同时转给第三人。
考法:
债的法定移转指依法使债权债务由原债权债务人转移给新的债权债务人。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债的法定移转的情形?(2013-59)
A.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B.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C.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解析:
1、债的概括承受的概念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在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
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
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88、90条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做了规定,即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2、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3、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的合并不同于企业破产,为了保证相对人和合并企业的利益,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
企业合并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一讲 合同终止
一、体系
单方抵销
抵销 协议抵销
提存、免除、混同
协议解除
合同
解除 约定解除权 总则中的 不可抗力、履行迟延
单方解除 一般解除权 预期违约、根本违约
法定解除权
分则中的 赠与合同、承揽合同
任意解除权 租赁合同、货运合同
技术合同、委托合同
考法:
1、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
关于本案,请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是否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2)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是否需要予以赔偿?
(3)该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就败诉所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均有权任意单方解除委托合同;(2)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3)该律师事务所如果对一审败诉有过错,则需向委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59)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解析:
1、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原因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
于法律的规定。债消灭后,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雇主保守营业秘密;房屋的出
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清偿
清偿,是指当事人(债务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为,并非必为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当然地适用于清
偿,只是在其性质所允许的范围内准用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例如,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当然适用于清偿,只有在必须以法律行为实行给付时,才适用行为能力
规则。
3、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
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
规定的抵销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为抵销而订立的合同叫做抵销合同,其成立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合同法第100条规定了合意抵销。
4、提存
在我国现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之分。前者由合同法第101—104条加以规定。后者则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担保法第
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具备债务人因
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而一般的提存则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免除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所以,免除为无
因行为。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债权人对该债权有处分权。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
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6、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
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