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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授课讲义(二十四)
2015-08-27 19:00:3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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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192条后半段〕

2、主债务转让〔担保法23〕〔担保法解释29〕
(1)全部转让: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部分转让: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比较:(抵押、质押、留置)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物权法175〕

3、债权数额变更
(1)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24〕
(2)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从轻规则”)〔担保法解释30条1款〕
A、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B、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五讲  重要合同
一、赠与合同
解析:
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186条1款)
(1)财产权利转移前
(2)三类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2款):公益性质、道德性质和公证性质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192条)
(1)三种情形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
考点1:该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的赠与合同,包括公益性质的、道德性质的和公证的赠与合同。
3、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193条)
(1)受赠人致赠与人:①死亡;②丧失行为能力
(2)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
考点2:该撤销权亦适用于所有的赠与合同类型。
考法:
    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61)
    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
    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

表格 6:民法上的撤销权详表
类别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     抵押撤销权
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54条     《合同法》 第47、48条     《合同法》 第74、75条     《合同法》 第192、193条     《婚姻法》 第11条     《物权法》第195条
撤销事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重大误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无权代理     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与恶意相对人     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     胁迫     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行使方式     诉讼或仲裁     通知     诉讼     通知     向人民法院或登记机关请求     向人民法院
行使时间     一年除斥期间     在法定代理人或本人追认前     一年、五年撤销权除斥期间     赠与人一年内撤销、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六月内撤销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一年除斥期间

二、租赁合同
解析之一:
(一)概念
1、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价金的合同。
2、租赁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并非整个合同无效,而是超过部分无效。
(二)转租
出租人                       承租人
             房屋;合同
    侵权                    转租;合同
次承租人
1、经过出租人的同意的
考点:默示同意?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租赁合同解释16条)
(1)合同关系: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出租人——次承租人( );
(2)侵权关系: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2、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的
(1)合同关系: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后,转租合同终止,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关系: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三)买卖不破租赁(第229条)及其例外(租赁合同解释20条)
1、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理解: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
2、有如下例外:
(1)先押后租且登记: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已登记),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先封后租: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四)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租赁合同解释21条)
(1)出租人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2)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解释22条)
3、拍卖(租赁合同解释23条)
(1)出租人的通知义务:出租人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2)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4、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租赁合同解释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存在物权性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存在善意第三人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解析之二:
1、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2、房屋租赁合同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就违章建筑的租赁作出如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三、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解析之一:
(一)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区别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主体    不限    国家批准的商事主体
名义    一般以委托人名义    自己名义
费用    委托人负责费用    行纪人负责费用
自己买卖    不能自卖自卖    可以自买自卖
当事人    不是一方当事人    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留置权    享有留置权(物权法)    享有留置权
有偿/无偿    没有约定的为无偿    有偿合同
2、价格指示(《合同法》第418条1款、2款)
(1)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一般价格指示
第一,低卖或高买:①需委托人同意;②行纪人补足价格差额,对委托人生效
第二,低买或高卖(增加收益):①约定;②习惯;③归委托人
(2)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居间合同
 1、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提供机会,单方支付;充当媒介:双方均支付);居间人费用自负。
2、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解析之二:
    1、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2)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第二,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是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第三,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2)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第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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