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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解析] 本题考查古代诉讼制度。各选项表述都是正确的。
4.AC[解析] B、D两个选项本身表述就有错误,联系既有普遍性也有客观性;规律是客观的,但我们可以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并非无能为力。A、C两项表述无错误,再看是否与题干意思相符。题干本身涵盖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承认事物之间的联系和联系的普遍性,另一方面说明了规律是客观的,人们不可能去改变或消灭它。因此,A、C两个选项的意思都符合题意,故为正确选项。
5.ABCD[解析] 《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审结的。据此,B、D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30条的规定,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而未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据此,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5项的规定,C项正确。
6.AC[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中的有关问题。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本题中,甲为了女友乙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而对丙、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便衣警察突然前去制止甲,又未表明警察身份,甲误认为是丙、丁的同伙而将其刺成轻伤,属于假想防卫,由于甲当时在情急下不可能预见戊是警察,所以其主观上不具有过失,而且也只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7.ABC[解析] 略。
8.BD[解析] 题干表明认识来源于实践,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正确地把握事物。因此,B、D两项的表述符合题意。A、C两项的表述并无错误,但并非题意本身所包含的意思,题干中只是指出了士大夫和渔工水师没有正确认识到“钟声”产生的原因,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评价。因此,此题的正确答案为BD。
9.BCD[解析] 行政效率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行政效率原则并非强调效率凌驾于公正之上。故A项错误。
10.
AC[解析]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孙某构成累犯。又依据本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累犯不适用假释。对于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都没有此限制。
11.
AB[解析] 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是公民的义务,A、B项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理解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D项的观点是错误的。
12.
CD[解析]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推广节能型设备,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表现,D项正确;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这是国家履行经济职能的表现,C项正确。A、B项的观点是错误的。
13. ABCD[解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等,也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故全选。
[事业单位题库]
14.
ABC[解析] 缩短工作日,是按法律规定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缩短工作日适用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下列职工:(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15.
ABCD[解析] 公文眉首部分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项。所以选项ABCD符合题意。
三、判断题
1.B[解析] 我国行政法的强制措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自行依法强制执行。
2.A[解析] 这是民法的定义。
3.A[解析] 略。
4.A[解析]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5.B[解析] 有多个签发人的公文,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列于第1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其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B[解析]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表现在方方面面,但其本质区别主要在于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能够比资本主义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优越性,但不是本质区别。
7.A[解析] 事业单位的培训对象是工作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8.B[解析] 国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性质。比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
9.A[解析] 略。
10.
B[解析] 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特别是极大地促进了欧洲近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把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称为预告资本主义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
四、案例分析题
1.ABCD[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本案中,民警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侵犯了张某的住宅权、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并且在张某夫妇睡觉时掀开被子检查,有辱其人格尊严。所以ABCD都选。
2.AB[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因此,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市公安局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所以,B项正确,D项不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所以,天开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也有权管辖,A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该项已废止);(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本案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案件,所以C项错误。
3.A[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所以,A项正确。
4.ABD[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所以,A、D正确。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所以,B项正确。
5.D[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本案中,民警行为已被其他法院判决违法,再判决市公安局履行职责也没有意义。所以,D正确。
6.BD[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李霞所说的刘丽所立口头遗嘱,由于没有见证人见证,该遗嘱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因此无效。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所述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李霞是刘丽的女儿,因此享有继承权,其享有的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权。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应选BD。
7.AB[解析]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李刚作为继承人李明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李明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故A、B项说法正确。转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李刚继承遗产的行为不符合转继承的情形,也不涉及遗嘱。故排除C、D项。
8.BC[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在继承遗产时,养子女享有同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李成作为刘丽的养子,享有法定的继承权。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刘丽的4间房屋和10万元遗产,张某接受遗赠可获得2万元存款,其余8万元存款和4间房屋由李霞、李刚、王芳、李成均分,每人可得2万元存款和1间房屋。故C项说法正确。李成虽然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可以享有继承权,由他的监护人代为接受。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应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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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C[解析] 《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