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预览:
2013年5月省级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综合知识》
一、判断题(共3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一切行政行为都具有单方意志性,这是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之一。
【答案】√ [事业单位真题]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行政法部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2.统治阶级创制各种法律规范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确认、保护和发展现实中有利于本阶级的利益的政治关系。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宪法部分。法的制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3.法的实施权仅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活动,一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无此权力。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宪法部分。广义的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狭义的法的实施,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驶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4.《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民法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3/4以上的多数通过。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宪法部分。《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6.甲开车撞死乙,甲与乙父“私了”所签的赔偿合同不属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民法部分。债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本题中,无论甲开车撞死乙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刑事犯罪,双方不能“私了”,故“甲与乙父‘私了’所签的赔偿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
7.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刑法部分。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本题中,甲在乙的饭菜中投毒,属于犯罪实施阶段,“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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