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刑警队侦察员邢某着便装执行任务时,看到熊某正在商店购买东西。邢某上前要熊某跟
他走一趟。熊某知其是侦察员,于是撒腿就跑。邢某抬起警棒,朝熊某喊“站住”。随即朝
熊某砸去,正中脑部,将其打倒在地,熊某死亡。
问:(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是否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谁为赔偿请求人?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邢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国家赔偿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
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国家侵权的
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家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③行为主体行使职权的
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④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 条第(五)项,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
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侦察员邢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棒将熊某打死,符合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应对熊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 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
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第6 条:“行政机
关及其???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
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所以,本案中的赔偿请求人应为熊某的继承人和其他与熊某有抚养关
系的亲属,赔偿义务机关应为邢某所在公安局。
(3)首先,邢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其次,邢某所在公安
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可责令邢某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2.黄某9 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一天邻居单某家的鸡少了一只,说是黄某所为。后其母
亲与单某发生争吵。黄某因而对单某怀恨在心。一日,单某来黄某家串门,黄某假装为其倒
茶,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倒入茶中。单某回家后毒发身亡。经查,黄某在作案时
仅差5 天就满14 周岁。
问: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本案中,黄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 条的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
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管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要具备主客观要件,即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
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已满16 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
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本案例中黄某因其年龄不满14 周岁,属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黄某
虽实施了投毒行为,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
加以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