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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力度,根据中央、自治区人才工作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对《阿勒泰地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阿地党办发〔2013〕1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方式,是指通过“工作调动、考核进编、直接聘用”三种方式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的主体,主要是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
第四条 引进人才工作在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地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要政治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有国家级和省部级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全日制或脱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急需紧缺人才是指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专业水平、创造能力或实践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且为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急需紧缺的特殊优秀人才。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岗位设置。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景区)组织部门每年申报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地委人才办根据空编空岗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核,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
第七条 人选确定。用人单位根据地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本着“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考察、选聘等引才工作,确定拟引进人选后,向地委人才办提交拟引进人才请示,并附以下材料:1.《阿勒泰地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资格认定表》(在地委人才办领取);2.拟引进人才的户籍身份、学历(学位)及职业能力等方面的材料。
第八条 资格审核。地委人才办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核,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用人单位下达引进人才批复。
第九条 办理手续。通过工作调动引进的人才,按照地区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通过考核进编引进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对地区阶段性重点工作或特殊岗位人才的引进,可由地委人才办直接报请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增设岗位、简化程序等方式开展引才工作。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通过工作调动、考核进编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等。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股权分配等多种分配办法,工资水平应高于其引进前原岗位水平,应高于疆内同类同级岗位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5号)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地委组织部、地区人社局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第十四条 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地区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享受当地同等条件人员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签订3年以上聘用或服务协议的(原则上博士不少于3年;硕士不少于5年),协议期可享受以下特殊政策:
1.安家费。博士给予30万元安家费;硕士给予25万元安家费,具体发放方式在协议中约定。
2.住房。根据引进人才学历、职称层次及家庭情况,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协议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后直接赠予。
3.生活费补助。引进人才在协议期内,由用人单位每月给予生活费补助,自引进人才到岗工作次月起执行。博士每月给予10000元生活费补助,硕士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费补助。
4.配偶工作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 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地区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安排;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安置工作,工资纳入地、县本级财政统发。
5.科研支持。引进人才从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地区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引进人才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在当地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一定科研成果奖金。
6.其他特殊政策。引进人才为助学贷款还贷期内的贫困毕业生,其未偿还的助学贷款及利息给予全额补贴。
7.引进人才为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或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人才,工资待遇、安家费、生活费补助等政策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由地委人才办提出方案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考核进编或直接聘用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少于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协议期限内。试用期满由地委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协议期满后,由地委人才办组织专人对引进人才协议期间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本人自愿且用人单位同意可签订继续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
第十九条 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委人才办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可向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和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委人才办有权终止人才引进,并取消相关待遇:
1.提供虚假信息获得人才引进相关条件的,因引进人才过错,与原工作单位存在重大经济纠纷的。
2.协议期间,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受到行政拘留以上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拒绝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和履行义务的;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引进人才所需的安家、购房(或房屋租赁)等费用,由地区或县(市、景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承担。生活费补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费不足的,可申请地区或县(市、景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地区范围内全日制或脱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以及高级职称人员,符合地区急需紧缺人才标准,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参照本办法发放生活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阿勒泰地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阿地党办发〔2013〕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地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地委人才办联系方式:0906-212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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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son rules all things. 理智统治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