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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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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18 截止日期:2017年9月29日 所属省份:广西 工作地点:防城港市 招聘人数:2名因工作需要,我单位决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数量及要求
(一)岗位:办公室文员
(二)人数:2人
(三)人员性质:编制外聘用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要求:从事防城港市民宗委办公室综合工作。
(五)学历和专业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中文或相关专业。
(六)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基础和履行岗位职责的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和技能要求;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任)合同的人员;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法定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和网上报名两种方式。
现场报名地点: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红树林大厦东塔1416室
电子邮箱:fcgsmzw@163.com
(三)报名材料要求
应聘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各1份,填写好《防城港市民宗委工作人员报名表》1份,并提交近期小2寸免冠彩照2张。应聘者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报名材料恕不退回。
(四)资格审查及面试考核
聘用单位根据应聘者提供的材料审查后,择优通知应聘者面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未进入面试的,不另行通知,应聘资料恕不退还,谢绝来访。
(五)聘用
经政审、试用等程序合格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两个月。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本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六)工资待遇:2300元/月
本简章由防城港市民宗委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770-2820415
传真:0770-2828709
联系人:傅贤杰
防城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来源:
http://fcg.gxrc.com/ds/fc/Article.aspx?ArticleID=86831
It is but a step form the subl【解析】行政伦理的最低要求就是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要求,也就是行政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它的基本内容是,建立一套广泛可行的最起码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
本题所属考点:《行政法》
ime 【解析】此题考查成语的语境搭配和不同侧重点辨析。B【解析】《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
单选题:关于公文的用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印章应“骑年盖月”
B: 印章应压住正文
C: 当印章与正文不同处一页时.应在印章页注明“此页无正文”
D: 印章不得压成文日期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A
本题所属考点:《公文写作与处理》
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本题所属考点:
单选题:"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
多选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 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 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 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AD
本题解释:【答案】AD。解析: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可以排除B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因此可以排除c选项。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本题所属考点:《刑法》
有显著特征的标志。《行政法》
to the ridiculous. 从崇高到荒谬只有一步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