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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02 截止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所属省份:广西 工作地点:柳州 招聘人数:5名根据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工作需要,柳东新区拟在社区招聘协办员5名,有关招聘事项如下:
招聘条件
岗位一:
柳州市户籍(不含五县);
应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全日制本科学历,专业不限;
岗位二:
柳州市户籍(不含五县);
应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食品、药品、医学临床检验相关专业;
岗位三:
1.柳州市户籍(不含五县);
2.应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计算机、信息、网络、数学、电子等相关专业;
4、熟练掌握sqlserver和oracal数据库,并有一定的计算机网络基础;
5、能熟练运用各类常用办公软件;
6、完成其它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招聘程序
资格初审—面试—体检—录用
三、报名方式
现场报名。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请携带简历及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等相关证书和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只需要复印户主和个人一页),到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工业园创新研发中心2号楼四楼419办公室。联系人:覃冬慧联系电话:0772-2610146
四、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2日至11月13日(8:3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五、面试
对报名资料初步筛选后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届时将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入围人员相关事宜。
六、体检
对通过面试的人员实行统一体检(费用自理)
七、福利待遇
录用的社区协办员按柳州市相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新区另根据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和午餐补贴,合计2500元/月(含个人应缴纳“五险”)。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7年11月2日
来源:
http://lz.gxrc.com/ds/lzrc/Article.aspx?ArticleID=89752
Courage is the ladder on which all the other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
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_____
A: 丙承担违约责任
B:
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_____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
单选题:张家村和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为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小河的水单定义判断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
A: 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 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服从的是_____
A: 一位司机在马路上驾驶汽车时,由于有警察的监督,能听指挥,按规定速度行驶,一旦处于无人管辖的郊外,就超速行驶
B: 一位职工口头上表示拥护单位的决定,但在实际上背道而驰
C: 一人迫于社会压力或困难压力下表现出来的从众行为
D: 在一个犯罪团伙中,有的成员是误上贼船,并不是死心塌地原意去干坏事,只是被迫而为的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D河床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 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水的供应
D: 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规定,水流是由国家专属所有的。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本题所属考点:《法理学与宪法》
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现在甲乙已占2/3的份额,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B项说法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本题所属考点:《民法》
乙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D: 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由合同当事人乙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所属考点:《民法》
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virtues mount. 勇气是一架梯子,其它美德全靠它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