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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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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8年01月2018浙江事业单位统考通知_(四)
2018-01-25 18:29: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认真做好本考场试卷的领取、启封、发放和回收工作,确 保试卷题本、答题卡(纸)如数回收。

严禁任何人将题本、答题 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认真宣读《考场规则》,提醒应试人员不得将手机、资 料、提包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

 四、每场考试开始前,应将考试时间、科目、考场号及注意 事项等分别写于黑板上。

 五、认真检查和核对本考场应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件和 座位号,如有疑问应立即报告主考予以处理。

 六、严禁无佩戴监考、巡视、主考等考试工作牌证的人员进 入考场。

 七、统计本考场参考、缺考人数,保管好缺考或多余的试卷 27 题本及答题卡(纸),并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试卷 题本袋和答题卡(纸)袋封面内容。

 八、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九、严格考场管理,在考场内来回巡视,发现应试人员有违 纪违规行为苗头时,应及时予以警告,发生违纪违规行为时,应 当立即制止,并将违纪违规等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由两位监考人员签字认定,同时告知违纪违规人员并要求其在违 纪情况记录签字栏内签名确认,应试人员拒签的,应注明拒签

 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主考报告。

 十、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不得擅离岗位;

不得在考场内使用 手机、戴耳机、进食、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和闲谈;

不得摘 抄、拍摄、作答试题或将试卷及其信息传出考场;

不得擅自提前 启封试卷;

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拖延考试时间。

 十一、发现应试人员发病或其它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 时报告,妥善处理。

 十二、与应试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十三、玩忽职守,参与或协助应试人员作弊,违反考试工作 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场外监考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考务工作要求,服从 28 主考领导。

 二、戴工作证,在考务办参与发卷工作后到所分管考场来回 巡视,履行场外监考职责,直至考试结束前约 10 分钟回考务办 参与收卷工作。

 三、监督场内监考人员(以下称监考人员)保管好试卷,不 得将试卷带至其他场所,不得提前拆封试卷。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 制止和报告主考。

 四、检查监考人员在黑板上书写的内容,如书写的内容不完 整,应督促监考人员按规定书写完整(如有制式提示语按主考的 安排操作)。

 五、开考约 15 分钟后统计缺考人数,累计后报主考。

开考 约 1 小时,检查考生基本信息的填涂(有条形码的考试还应检查 每个考生的条形码粘贴,有票据的考试还应给每个考生分发票 据),此外还应检查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纪录单/卡》、试卷 和题卡袋封面、缺考考生的试卷和题卡上相关内容的涂写情况。

 六、巡视中发现有监考人员擅离岗位、管理不严、使用手机、 抄写或拍摄试题等履职不到位和违纪违规现象的,要及时制止并 纠正。

对有错不改,或发生问题较多的,要及时报告主考处理。

 七、协助监考人员做好违纪违规处理和异常情况处置工作, 做好考场情况与考务办情况的联络工作。

 八、以身作则,不擅离岗位。

如有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 纪律的,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29 考务办人员职责 一、考前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的规定和考务工作要求, 服从主考的领导,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二、根据主考的安排,做好试卷运送、保管、发放和回收工 作。

试卷发放时,要逐一核对监考人员的身份,做到试卷发放井 然有序,防止错发。

 三、考试期间佩带工作牌证到考场巡回检查,重点检查监考 人员履行职责和考场考试纪律执行情况。

对不负责任、监考不严 的监考人员,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主考处理。

 如发现应试人员有替考、作弊、将手机等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 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按 有关规定处理。

 四、协助主考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当主考作出的处 理决定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醒,建议主考纠正。

若主考 作出的决定可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可直接向上级报告。

 五、考试结束后,负责试卷题本、答题卡(纸)的清点,确 认无误后签名并装袋。

要防止漏装、错装题本、答题卡(纸)和 《考场情况记录单》。

出现题本、答题卡(纸)和《考场情况记 录单》缺失,要立即报告主考并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找回。

协助主 考检查试卷袋总数和密封情况,及时把试卷押送到指定地点。

 六、考务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考 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0 附件 1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 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 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 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 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 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 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 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31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 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 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 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 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 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 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 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 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 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32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 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 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 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 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 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 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 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并责令离开现场;

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 33 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 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 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 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 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 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 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 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

有请 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 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 年。

 34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 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 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 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 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 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 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 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 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35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 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 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 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 缩短 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 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 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 聘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 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36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 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 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 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 要收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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