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考— 9 —
官中相关行业的专家人数应不低于考官组人数的 50%。
考官和考生个人信息应保持隔离。考生面试顺序须通过抽签
产生。面试过程中考官须独立公正评判。
第三十条 对文化艺术、播音主持等特殊行业专业技术岗
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考试程序。
第三十一条 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应在考试相应环节结束
后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经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直接进行考核,合格者进入下
一步程序:
(一)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家荣誉称号、具有突出贡献的
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
士学位、经认证的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等高层次
人才;
(二) 专业特殊且工作急需、在公开招聘中难以形成竞争
的岗位所需人员;
(三) 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 其他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可直接进行
考核招聘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通过考核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
单位应与其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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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体检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进入体检、考察人员按照招聘岗位的应聘人员
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确定。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组织对进入体
检、考察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体检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
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招聘单
位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和岗位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
第三十七条 考察内容为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
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体检、考察环节中如出现缺额,可按照考试总
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 用
第三十九条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
确定拟聘人员。
第四十条 拟聘人员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应聘
资格条件的,取消该拟聘人员的拟聘资格。取消拟聘人员资格或
公示后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空额可按照考试总成绩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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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递补。
第四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经主管部门报同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当提供依法终止或
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应提供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招聘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相
关政策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
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
织、人事、劳资、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
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
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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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
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过
程中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
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八条 招聘单位违反公开招聘规定,不按招聘公告程
序和要求招聘,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宣布招聘无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追究招聘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对招聘单位进行通报,在一定时限内不准招聘工作人
员;
(三)对招聘的结果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凡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工作中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禁止其再参与事业单位招
聘工作,属人事干部的不准在人事岗位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考察
等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等违反保密纪律的;
(三)在资格审查中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致使明显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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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考试,或恶意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进入
考试的;
(四)在面试及考核中不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评判,
致使面试、考核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情形的。
应聘人员与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共同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当
次考试成绩无效,并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试成
绩;已经聘用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三年内不得
应聘我市事业单位: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
聘资格的;
(二)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可能影响办理聘用手续资料的;
(三)在应聘过程中有作弊等有失本人诚信违反招聘工作纪
律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同意后,制定本系统、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具
体办法或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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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今后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12 日印发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docx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