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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11年质监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公告
2011-08-26 21:32:4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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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宿州市质监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市特检分院、市质检所和砀山县、泗县二县质监局技术所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名额
全市质监系统计划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5名,具体招聘岗位见附件1。
二、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公开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凡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年满18周岁(具体年龄要求见附件),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3、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4、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公告
招聘公告提前在宿州市质监局网站、宿州市政府网站、宿州市人事考试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地点:2011年8月29日至9月8日(节假日除外),每天8:30—17:00在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治处(汴河西路22号市质监局401室)现场报名。
2、报名时,报考人员需如实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工作单位经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须真实、准确、有效地提供报考信息,填写《宿州质监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可自行下载填写),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4张,缴纳规定的报名费。
4、笔试定于2011年9月中旬,具体时间见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考试公告。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到宿州市质监局政治处401室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5、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应聘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特殊原因确需招聘的,必须经市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三)笔试
1、专业笔试不指定教材,笔试的主要内容为专业基本技能知识以及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时间为2小时,分值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1年9月中旬。具体安排见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招聘笔试公告。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四)面试
面试人员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与招聘岗位数按3:1比例确定。面试工作由市质监局政治处组织,按照人事考试规则要求实施。
1、面试工作在9月中旬进行,实行封闭式管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宿州市质监局网站公布。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见《面试通知书》。
2、面试分值为100分。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聘用。
(五)考试成绩
应聘人员最终成绩依专业测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合成确定,其中专业测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如出现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以面试成绩高低排序,成绩仍相同再以笔试中专业技能成绩高低排序。
(六)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与招聘岗位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核人员。体检工作由市质监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招考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由市质监局与所属招聘单位共同组织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体检或考核后,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应聘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由市质监局从考试、体检、考核等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州市质监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由市质监局下达聘用通知,由用人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新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正式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五、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市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政治处、砀山县局、泗县局、特检分院和质检所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市质监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局政治处具体负责,相关县局和院所协助实施,市局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过来。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进行全过程监督。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等各项纪律规定,确保整个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圆满成功。
七、其他事项
以上时间如有变动,请及时登录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
本公告相关事项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报名咨询电话:0557-3051247
监督举报电话:0557-3059290
 
 
 
 
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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