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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考点、题库高频试题汇总-压中真题已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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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8年0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559工作人员公告 - 内蒙古^91考试网(八)
2018-04-23 16:39:3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医患矛盾应对等方面。

例题1

某患儿因吞食异物导致呼吸困难被父母送至医院,患儿面部紫绀,生命垂危。医生认为需要马上做气管切开挽救其生命。但父母坚决不同意。此时医生如何做最合适?

A.一切听从患儿监护人的意见,不签署手术同意书便不实施手术

B.从患儿生命利益出发,救命要紧,术后再跟监护人解释

C.先跟监护人解释清楚利害关系,如果监护人仍拒绝手术,则听从其意见

D.尽可能向监护人解释手术必要性,关键时刻以挽救生命为第一位

答案:D

例题2

产妇李某,39岁,家住山区,因过去有习惯性流产史,最后一次妊娠保胎至31周早产,新生儿体重1.850kg,出生后呼吸暂停,最长一次达20分钟。B超检查发现新生儿有颅内出血,后来又发生吸入性肺炎,硬皮肿。专家会诊认为,此婴即使抢救存活也会预后不良,影响智力。此时,医生需向产妇及家属交代新生儿病情危重。

在这种情形下,以下哪种表达方式更为合适?

A.孩子的检查结果很不乐观,病情危重,你们需要做好心理准备

B.现在孩子颅内出血,即使抢救成功,将来很有可能影响智力,这可能给你们带来很大负担,但是如果你们决定抢救,我们会尽全力

C.检查发现孩子颅内出血、继发吸入性肺炎和硬皮肿,根据目前的情况判断,即便抢救存活,也很可能预后不良,请尽快做决定

D.孩子现在病情严重,但是我们有丰富的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请相信我们,我们一定会尽力抢救过来

答案:B

4.4.2  《综合应用能力(E类)》

4.4.2.1  考试性质和目标

《综合应用能力E类)》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而设置的考试科目,旨在测查应试人员综合运用医疗卫生相关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4.2.2  考试内容和测评要素

由医学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医学基础知识部分占比60%,所有应试人员必答;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应用能力部分占比40%,具体分为中医临床、西医临床、药剂、护理、医学技术、公共卫生管理六个类别,应试人员应根据报考岗位选做相应类别的试题。

医学基础知识部分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对应知应会医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理解和应用能力。医学基础知识内容由四个部分组成:

基础医学知识:主要包括细胞生物学、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医学遗传学、人体寄生虫学、药理学、病理学等。

临床医学知识:主要包括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儿科学、妇产科学、中医学、传染病学、皮肤病学、口腔及眼耳鼻喉科学、医学影像学等。

公共卫生知识:主要包括预防医学、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监督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卫生微生物学、社会医学等。

医学相关知识:主要包括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政策及法律法规等。

⑵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应用能力部分

主要测查应试人员运用岗位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实际操作技能、沟通技能、临床思维技能和应具备的个人素养。

①中医临床岗位:主要测查从事中医临床岗位的基本专业理论和应用能力。

②西医临床岗位:主要测查从事西医临床岗位的基本专业理论和应用能力。

③药剂岗位:主要测查从事药剂岗位的基本专业理论和应用能力。

④护理岗位:主要测查从事临床护理岗位的基本专业理论和应用能力。

⑤医学技术岗位:主要测查从事医学技术岗位的基本专业理论和应用能力。

⑥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主要测查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专业理论和应用能力。

3试卷结构

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构成,主要题型包括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及实务题等。附件7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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