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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8年05月河北石家庄市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招聘210人公告(一)
2018-05-25 09:44:0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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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省会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整体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10名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公开选拔、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二、招聘数量

2018年全市共招聘大学生社区工作者210名,其中,长安区60名,新华区50名,桥西区55名,裕华区45名。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招聘对象为参加2018年河北省选调生选拔、公务员招录考试,且报考石家庄市岗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

招聘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志愿到基层工作;

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开展群众工作;

3.身体、心理健康,能适应基层工作需要和生活环境,身体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4.具有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本科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8年4月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2周岁(1986年4月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3年4月及以后出生)。

对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四、招聘岗位及职责

招聘岗位为石家庄市社区党员群众服务站工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推动驻区单位履行社区责任,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4.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

5.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6.完成街道(乡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1.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拟定于2018年6月初,具体时间请关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ebpta.com.cn/)

报名审核通过后,报名人员从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生成《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并下载签署《诚信承诺书》,在资格审核时提供审核。

2.资格审核

市委组织部根据全市招聘计划,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中,按照2018年河北省选调生选拔和招录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1:1确定资格审核对象。

确定审核对象后,市委组织部公布进入资格审核程序的人员名单,并电话通知本人。

资格审核时,报名者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选调生或公务员笔试准考证;《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如为中共党员,需提供中共党员证明材料。

资格审核期间实行全程纪实,对于2次电话联系不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立即取消招聘资格;对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责任。

3.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82号)等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市委组织部确定。体检费由应聘人员个人负担。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招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造成招聘名额空缺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

4.公示

市委组织部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对拟招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招聘资格。

5.岗前培训

市委组织部将对2018年新招聘大学生社区工作者进行不少于3天的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各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人员工作岗位。

6.聘用

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半年,试用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到岗工作后,由所在街道(乡镇)与拟聘用人员签订《石家庄市大学生社区工作者聘用合同书》。

7.待遇

试用期间,工作补贴比照当地街道(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后,工作补贴比照当地街道(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招聘人员符合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或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给办理相应的人才绿卡,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1)聘用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可申领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五年内每年享受12000元的房租补助。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市财政分别给予博士6万元、硕士3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大学本科一批录取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招聘到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工作的,可申领所在区人才绿卡,五年内每年享受5000元的房租补助;其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五年内每年享受2000元的房租补助。

8.日常管理及服务保障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及服务保障按照《石家庄市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必须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本《公告》由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311-86686860 86686810

附件:石家庄市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期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需求,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实施“红色堡垒工程”加强和创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是指由市委组织部从优秀大学毕业生中统一选聘的社区公共服务人员。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区(市、县)委对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区(市、县)委组织部是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主体,抓好各项管理和服务措施的落实。街道(乡镇)党(工)委负责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四条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由社区党组织安排工作岗位。

(三)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推动驻区单位履行社区责任,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六)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及基层自治工作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七)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八)完成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区(市、县)、街道(乡镇)可根据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细化岗位职责。

第三章  配备方式

第五条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由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需求计划,经由区(市、县)委组织部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六条  公开招聘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乐于奉献,具有为民服务精神;

(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30周岁

(五)一般具有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六)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七条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工作补贴比照当地街道(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执行。当地街道(乡镇)发放津贴的,享受同等待遇。补贴、津贴由区(市、县)财政部门以工资卡形式按月足额发放。大学生社区工作者工作补贴和津贴等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石家庄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社区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条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年休假、婚假、产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系非公务员、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各街道(乡镇)与正式聘用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大学生社区工作者辞职,应由本人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区(市、县)委组织部和街道(乡镇)党(工)委要对大学生社区工作者进行重点培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日常管理、工作日志、考勤、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对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符合党员条件的及时吸收入党;对表现优秀的党员,可安排担任社区“两委”干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被大多数党员群众认可的,可按程序推荐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大学生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街道(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以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大学生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由街道党工委、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等参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一般不超20%。考核结果纳入大学生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委组织部进行岗前集中培训,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班;区(市、县)委组织部每半年集中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5天。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本人接到通知后一个月不到岗的;(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5)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7)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条件出现。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委组织部统一选聘的大学生社区工作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省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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