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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现向全社会聘请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社会监督员,符合条件的有意者请于5月30号下午4时前到县人力社保局办公室报名(联系电话:办公室8520339、移动短号550331、550339),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社会监督人员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社会监督人员对象范围
1.本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本县新闻媒体记者;
3.本县其他公民。
(二)社会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1.年龄35-65周岁,享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义感。
3.身体健康。
二、社会监督人员须知
(一)社会监督人员如有《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浙组〔2012〕6号)规定情形的,应当如实说明情况,予以回避。
(二)社会监督人员应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遂昌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社会监督邀请函》,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并参加社会监督培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三)社会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服从主考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
(四)社会监督人员参加社会监督时不得着奇装异服,不得有酒气,不得使用浓味香水和化妆品。
(五)社会监督人员通过抽签确定社会监督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到考场内指定的社会监督席就座。
(六)社会监督人员在进入考场前,必须关闭所有通信工具,并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七)社会监督人员不得将危险品、各种照相录音录像设备、食品、饮料、书刊等与社会监督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
(八)社会监督人员在考场要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中途退场(特殊情况经主考同意除外),不得议论、发言、提问,不得向考生或考官发出任何形式的提示和暗示,不得拍照、录像、录音和记录,不得吸烟、吃零食。
(九)社会监督人员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和安排,不遵守考场纪律的,主考官和监督员可以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十)社会监督人员对考试工作有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以向县组织人事部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十一)社会监督是自愿行为。
(十二)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原标 题:关于聘请2018年遂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社会监督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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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遂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关于转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组〔2012〕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2月7日
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12月12日
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 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8年遂昌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遂昌县事业公开招聘面试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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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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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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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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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虚
拟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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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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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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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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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部门资格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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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遂昌县委组织部
遂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2日
A watched pot never boils. 心急锅不开.
Time dresses the greatest wounds. 时间能愈合最大的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