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以人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努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单位设置的具体工作岗位,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招聘,竞争择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招聘需向社会公开招聘,接受社会群众监督,防止在招聘工作中暗箱操作,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
(四)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简政强县和事权改革的要求,将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
(一)按行业编制核定标准高于现核定编制数,或根据现实需求,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能满足当前工作要求的。
(二)根据单位的职责,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或因特殊岗位需要,必须聘请特殊紧缺人才共同完成任务的。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范围主要有: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优抚安置、基本医疗、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障残服务、环境保护、三农服务、交通运输、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规划、调查、统计分析、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技术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论证、活动展览、活动评估、项目评审、工程服务、绩效评价、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实行编委审批制度,即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委审批。
第八条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编制数、工作量和相关政策要求等情况形成的书面申请。
(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文件依据。
(三)《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四章 招聘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本级编委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数量、类别,制定具体招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职位、条件、形式、程序等均通过发布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后勤服务类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可不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聘用。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行政辅助类、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具有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简章》中明示,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考察。
(七)体检。
(八)公示。
(九)审核。
(十)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机关,负责公开招聘的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数量、类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在办理聘用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备案表》(见附表2),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经统一招聘考试和考察、体检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用人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合同制,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聘用通知书,用人单位凭聘用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通知书》。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通知书》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完善其聘用手续的书面通知书,核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包括人事管理和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等方面与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同等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前,聘用单位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和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以及考核结果,提前一个月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用人员的变动情况,以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工资执行以岗定酬,分类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工资要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月平均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标准:高职称(含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高技能(一级职业资格)、高学历高学位(含博士、硕士学位)、引进的紧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执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级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管理类、行政辅助类人员工资标准:本科学历每月工资标准1800元核拨;大专及以下学历每月工资标准1600元核拨。
(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人员工资标准:一般后勤服务岗位人员每月工资标准1500元核拨;特殊岗位人员(高温、高危、高空、高寒、涉脏、有毒、井下等岗位)每月工资标准1800元核拨。
以上三类岗位人员月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不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工资福利所需资金按照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经费渠道解决。聘用人员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行政辅助类、后勤服务岗位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工资待遇资金来源:经自治县编委同意,属于财政供给的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类、管理类、行政辅助类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由财政统一划拨支付到用人单位发放。属于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比例核补。财政部门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执行企业保险制度。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聘用人员且利用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费用,或者在审计中发现未列入财政预算、擅自利用财政资金支付聘用人员相关费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后勤控制数人员、中等职业学校非实名编制聘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由自治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申请表;
2.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备案表
附表1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聘用申请表
单位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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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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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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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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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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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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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人员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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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聘用岗位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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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聘用岗位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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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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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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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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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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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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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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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辅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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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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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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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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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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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辅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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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
服务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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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聘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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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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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