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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用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聘用到乡镇工作的人员,根据考试成绩排序,依次安置到各乡镇。
(二)聘用管理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十二个月,享受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除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五年,五年内不得参加其他各类公开招聘(招录)考试,期间组织人事部门不为其办理调动交流手续。受聘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后果自负。被取消聘用资格的人员,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或自主择业。
The best is often the enemy of the good. 完美常是美好之敌。
A dog will not howl if you beat him with a bone. 肉骨头打狗,狗不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