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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以下八类: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创新和科研团队、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四)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五)我市各领域紧缺急需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六)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七)我市传统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生态农业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紧缺急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八)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形式:
(一)调动、录(聘)用;
(二)挂职、短期聘用、借用、兼职、咨询、讲学、顾问;
(三)人才派遣(租赁);
(四)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
(五)带资金、技术、项目、产品、专利等来云浮创业,或其他方式。
第六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原有编制数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的限制,按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需要增编的,再由用人单位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其配偶、子女均可随迁来我市;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人社、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子女入学入托我市公办学校可自主择校,不受限制。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或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党(团)组织受理。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也可由其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外省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按我省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高层次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高层次人才月津贴(以下简称人才津贴)和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其中,一次性享受住房补贴,并按5年平均逐年发放。
(一)引进的第一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0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万元;
(二)引进的第二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5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万元;对创新科研团队发放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三)引进的第三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25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5000元;
(四)引进的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的,发放住房补贴15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000元;
(五)引进的第五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000元;
(六)引进的第六、七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5万元。
第十三条 人才津贴、住房补贴所需经费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市属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人才津贴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引进的人才如在市属事业单位或企业身兼数职的,只能在其中一个单位享受相关待遇。
(三)县(市、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经费,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快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