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新源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发展需要为本、急需紧缺为先、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不拘一格,面向疆内外广纳贤才,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的精准引才新机制。
第三条 引进重点主要面向现代畜牧业、特色种养业、特色林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水利水电,石油天然气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纺织工业和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旅游开发、环境保护、城镇规划、企业管理、金融证券、资本运作、商贸物流、外向型经济以及政法维稳、宣传文化、科教文卫、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等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主体为县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新源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县委组织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具体实施,指导和协调各单位的人才引进和留住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有关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编制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安排工作岗位及考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把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尤其要在具体工作中给予大力支持,保证其作用的发挥。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紧缺人才的引进和留住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和良好环境,不断激发紧缺人才在我县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第三章 引才方式与条件
第八条 引进人才采取招录、招聘、调动、直接聘用、特聘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党政机关引才采取面向“双一流” 高校专场招录方式,事业单位引才采取面向“双一流” 高校专场招聘、考核入编、直接聘用方式。
第十条 政府购买人才服务、企业引才主要采取直接聘用和特聘方式进行,特聘主要指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科研攻关、技术咨询、兼职等方式。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应政治素质优良,身体健康,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
(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十三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某一工程领域、学科领域、技术领域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疆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疆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伊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二)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新源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三)获得学士学位且为新源紧缺专业的国家“双一流” 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用人单位每年申报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县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空编空岗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核,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目录。
第十五条 发布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报道,人才交流会及各类人才网站等宣传渠道,公开发布人才引进需求信息。
第十六条 人选确定。各用人单位根据高层次紧缺人才岗位目录,本着“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考察、选聘工作,确定拟引进人选后,向县委组织部提交拟引进人才请示。
第十七条 审核批复。县委组织部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格进行审核,报县委人才领导小组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向用人单位下达引进人才批复。
第十八条 办理手续。通过工作调动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通过考核入编引进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1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纳入地方财政发放。
第十九条 特聘人才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第五章 引才政策与待遇
第二十条 积极探索编制管理与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编制,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并纳入县财政预算。引才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予以落实。每年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紧缺人才来新源创业。对来新源发展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认定,给予5万元-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新源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家工作站、人才工作室。对建立专家工作站、人才工作室、自治州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州重点试验室或自治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10万元资助,用于奖励进站(室、中心)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工资待遇。以招录、招聘、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原则,不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实行特殊报酬。
(二)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以新招录、招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国家相关人事政策规定办理。
(三)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