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激励。引进人才可申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特区之星”奉献奖,对经审核通过的每人奖励2万元,每年不超过10名,具体评选办法由人才办制定。
四、引进方式及程序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制定引才计划、发布引才公告、组织报名洽谈、确定引进人选、签订引才合同”的程序进行。
1.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需求职位和细化条件,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填写引进人才职位需求申报表,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人才办。市委人才制定人才引进目录,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2.发布公告。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引才公告,公布拟引进的职位和条件。
3.组织报名。本人填写《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引进人才报名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及业绩证明材料。
4.确定人选。
①资格审核。由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②组织面试。由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面试,按照面试成绩确定体检对象。
③政审。对通过面试的进行政审,政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④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统一组织体检,体检费用自理。对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引进资格。
⑤确定拟引进人选。根据面试、政审、体检情况,人才办提出引进人选意见,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⑥公示。对拟引进人选,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由人才办负责核实,不符合引进条件的取消引进资格。
5.签订引进合同。由人才办负责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期限(在市内服务年限不能少于5年)、岗位职责、违约责任及合同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规定及双方应履行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6.考核管理。引进人才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的,解除引进合同,服务年限未满退还相应补贴。
本办法由人才办负责解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差别化考核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除,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奎屯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办法奎屯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质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伊州党发〔2017〕18号),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商贸物流服务现代化、城市电子商务、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事业建设需要,根据需求,每年重点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三条 主要面向我市重点领域、行业所需的化工、商贸物流、智慧城市信息化管理、环境保护、企业管理、新兴产业和保税、科技、教育、卫生等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企业引进人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在奎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奎屯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卫计委、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规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委市委人才办(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专项办负责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掌握了解和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公布人才招聘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办理引进人才手续,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引进人才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特殊政策落实和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方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人才;
(四)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十二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我市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急需人才,主要包括:
(一)自带科研成果的国内外留学人才;
(二)获得学士学位且为我市紧缺专业的国家“双一流”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三)不具备前两项条件,但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奎屯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录、招聘、调动、直接聘用、特聘方式来奎屯市工作。特聘主要指来奎屯市创办企业、借调、兼职、合作研究项目等。
第十四条 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要求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十六条 设置岗位、制定计划。用人单位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设置要求,由专项办审核后制定年度引才计划,经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发布引进人才招聘公告。
第十七条 物色人选、洽谈对接。专项办协调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与疆内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联系或根据需要组团到疆内外招聘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签定意向。由专项办牵头或委托招聘组团单位与拟引进人员达成初步意向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委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九条 办理手续、落实待遇。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照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办理手续。通过考核入编引进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新人社〔2013〕141号)规定程序进行。通过直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在工作期间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由专项办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五章 引才待遇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以招聘、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单位直接聘用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不受奎屯地区工资水平限制,可实行特殊报酬。
(二)职级、职称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人才健康检查一次,并享受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四)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集中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由市财政报销相关费用。
(五)配偶安置待遇。其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干部的,按照干部调动审批程序,可优先办理随调手续;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工资纳入市财政统发。
(六)子女就学待遇。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择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一条中,第一、二、三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市人民政府可从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给予10—2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享受每服务一年给予10万元的住房补贴,最高50万元。
(二)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一条中,第一、二、三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市人民政府可从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给予10—2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享受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提供14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赠予,并享受一次性购车补贴20万元。除享受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期限5年。
(三)引进人才为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市人民政府可从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给予1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享受安家费15万元(分三年支付,每年按5万元),提供12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赠予。除享受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每月发放1500元生活补贴,期限3年。
(四)引进人才为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安家费10万元(分三年支付,每年按4万元、4万元、2万元),提供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赠予。除享受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贴,期限2年。
(五)引进人才为我市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享受安家费5万元(分三年支付,按每年2万元、2万元、1万元),提供8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赠予。除享受用人单位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期限1年。
(六)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参照以上标准,由企业确定。为我市财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如经费不足,可申请政府补助。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分年度、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专项办认定后,解除聘任(用)合同,退还已享受的住房、安家费、购车补贴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州直拔尖人才评选和建设开发伊犁功勋奖,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奖,企业家之星奖等各类优秀人才评选表彰。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专项办审核,协调小组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