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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8.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9.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0.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处理。( )
11.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12.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拆除。( )
13.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 )
14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进行建设。( )
15. 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施工资质。( )
16.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
17.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 )
18.在城镇地区住宅楼、商住楼的顶部、窗外、阳台外和外墙立面外搭建鸽舍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饲养鸽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9.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拒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或者未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0.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2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22.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23.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
25.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26.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7.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需要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28.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29.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0.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31.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3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
33.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34.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35.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
3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37.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38.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3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4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41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
4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主体工程不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 )
43.. 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44.使用期满不自行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拆除。( )
45. 当事人对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