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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全区司法行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工程方案》(桂司办〔2015〕17号)的规定,为保证我市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公开招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非编制),协助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共35名。具体岗位及人数如下:
1.北流市社区戒毒(康复)中心2名;
2.陵城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3.城南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4.城北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5.新荣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6.民安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2名;
7.民乐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8.山围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9.新圩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2名;
10.大里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2名;
11.西埌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2名;
12.北流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2名;
13.塘岸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2名;
14.清水口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15.隆盛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16.六麻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2名;
17.大坡外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18.新丰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19.沙垌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20.平政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21.白马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22.大伦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23.扶新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24.六靖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2名;
25.石窝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26.清湾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1名。
二、招聘范围
北流市(以户籍所在地或生源地为准)。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熟悉电脑操作,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年龄男18周岁至40周岁(197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女18周岁至35周岁(198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已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来源:北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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