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身份留档、全员聘用、按岗定薪、严格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关的薪酬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产业园区人才交流和使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按照原有身份办理交流调动。 支持园区管委会建立法定机构雇员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产业园区建立监督机制,依法对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中方的开发公司与马来西亚开发财团组建合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马合资公司),作为产业园区的总体开发建设及运营主体,依照相关协议负责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中马合资公司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支持中马合资公司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探索产业园区总体开发的多种实现方式,合理设置赢利模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产业园区投资多元化,支持产业园区国有投资平台参与园区配套设施和产业项目投资,鼓励境内外企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下达产业园区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对产业园区中马合资公司及其他开发主体的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园区财政改革和发展,确保产业园区财政独立高效运转。 产业园区实行特殊管理的一级财政体制,其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分别在钦州市本级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中单列,自治区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政府债券额度分配等方面对产业园区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出资人代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园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国际合作园区发展要求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和监管体制。 产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直接监管。产业园区可以编制独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参与产业园区社会管理和监督。园区管委会制定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有关社会组织的意见;社会组织可以就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园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产业园区社会组织依法与东盟国家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交流。 第三章 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业园区的战略目标,组织推进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的落实,整合协调各方资源,确保按照目标和进度要求持续健康发展。 (二)负责推进落实产业园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产业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产业园区内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和知识产权、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版权、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外事侨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统计、人防、海洋、市政和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协调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海事、金融、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产业园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园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资产、受托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有资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六)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 (七)统筹指导产业园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产业园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八)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九)根据产业园区发展进程,履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经济社会管理职责。 园区管委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产业园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园区内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后直接上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后按照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和支持。 鼓励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派驻机构和人员,建立审批快捷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对产业园区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对社会公开,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园区管委会创新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规划建设管理能力。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自治区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规划,应当符合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产业园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产业园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产业园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跨区域工程需要占用产业园区用地或者可能对产业园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园区管委会意见。 产业园区应当坚持整体开发,探索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范围内跨开发时序布局城市和产业项目,优先推进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土地连片开发、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四条 产业园区应当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科学控制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鼓励产业园区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围绕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在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地价标准等方面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园区用地保障机制。产业园区用地、用海、用林计划指标,由自治区单列下达。产业园区耕地、湿地占补指标,由自治区统筹保障。 产业园区可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创新土地储备模式和土地储备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用于产业园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并按照中国与马来西亚双方有关协议使用。 园区管委会可以利用产业园区闲置的储备土地适时开展一定期限的经营,所得收入纳入产业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园区征地搬迁工作机制,依法对产业园区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园区管委会可以创新征地搬迁安置模式,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探索实行净地征收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依法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标准。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和空间格局,完善生态保护设施和措施,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建设节能环保智慧园区,推进产业和城市一体化生态新城建设。 第二十九条 产业园区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经国家批准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要求。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产业园区应当服务中国—东盟产业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产业合作,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东盟传统优势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 产业园区应当完善有利于提升产业园区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展创业孵化、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和投融资等科技创业服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境内科研机构与创新资源在产业园区集聚。鼓励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科研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在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体制机制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政策。 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到产业园区建立创业创新基地和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支持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产业园区创业创新。 第三十二条 支持产业园区使用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国际产能合作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产业项目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支持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市场化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完善投资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便于管理的税收征管机制,按照规定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税收环境。 支持产业园区出台特殊财政政策,采取股权投资、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方式,重点引导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经营贡献奖励、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总部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 第三十四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生态环保指标体系,推广产业园区能源循环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产业园区应当严格环境准入,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环保产业,禁止建设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章 开放创新 第三十五条 产业园区应当以中国—马来西亚合作为基础,推动中国—东盟全面合作;以产业合作为先导,推动经贸、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开放合作;开展国际投资与贸易创新试点,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对外开放合作新体系,建设国际化创新园区。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完善 “两国双园”联合合作理事会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产业合作、科技创新、互联互通、人文交流、联合招商等合作促进机制,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第三十七条 产业园区应当与境内先进园区完善合作发展机制,建立产业开发、科技创新、政策法规、人事人才、管理经验、自贸区建设等交流合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产业园区应当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探索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口岸监管高效、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体系。 鼓励产业园区建设跨境服务业集聚区,发展金融、航运、通信、医疗、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业务,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资源配置平台,推动产业园区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鼓励境内外从事金融、保险、律师、会计、信息咨询、风险投资、研究开发的组织和个人,在产业园区设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九条 产业园区推动建立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产业园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简化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对企业设立、变更、投资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 第四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立金融资产和要素流通服务平台,逐步形成立足国内、面向国际的区域性跨境金融服务中心,推进跨境金融合作。 支持产业园区建立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动“两国双园”点对点跨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