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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察
按笔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的30%计算考试总成绩,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如最后一名合成分数出现并列情况按下列顺序取舍:A、笔试成绩高的优先;B、专业知识成绩高的优先;C、学历高的优先;D、“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优先。考察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参与。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对象要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样表见附件二),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样表见附件三)、个人档案材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证件材料。考察过程中要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作进一步审查,确认其报名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报考党校的考生须同时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工作时间按足年计算,在校学习期间的工作不纳入工作经历计算范围。
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提供,如不能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考察确定为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六)体检
在规定时间内,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县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参与,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幼儿园教师体检按照《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人〔2001〕35号)、关于修订《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教秘人〔2004〕5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等规定执行。其他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人社部、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执行。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体检结果,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确定拟聘人员,并会同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招聘情况和招聘结果提交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拟聘人员名单在县政府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各主管部门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人员审批手续,各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八)因下列情形导致聘用岗位空缺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一岗位的面试人员中,依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总成绩相同时,按前述确定考察人选的办法处理)。
1、应聘人员考察、体检不合格;
2、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
3、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资格;
4、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聘用人员待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招聘单位须与新进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人员按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有关事宜
面试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本公告将在县政府网(www.susong.gov.cn/)、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rsj.susong.gov.cn/ )和县教育局网(www.ssedu.com.cn/)发布;此后有关招聘信息将陆续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本《公告》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组织领导
此次招聘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招聘的具体工作,县监察局将全程监督。对在报名或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在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将依据人社部《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3〕36号)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皖人发〔2002〕77号)规定,将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县人社局 7849317 7821270
监督电话:县监察局 7821887
2014年05月安徽安庆宿松县事业单位招聘54人岗位表
附件二:
2014年度宿松县部分事业单位招聘报考
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报考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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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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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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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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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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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住址: 乡(镇) 村(街道)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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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户籍所在乡(镇)派出所盖公章: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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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户籍所在乡镇派出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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