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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上半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招考24人公告[北京]招考信息
2019-06-21 11:4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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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中心、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促进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共24人。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不包括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应届、往届毕业生);
 
  (五)具有职位条件要求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执(职、从)业资格或专业技能等级等;
 
  (六)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具备职位要求的其它条件。职位信息、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二、公开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9年6月20日至6月28日。
 
  2.报名方式
 
  此次招考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请报名人员填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报名表”,填写完整后将电子简历和邮件名改为“报考职位+姓名”,发至该职位对应邮箱。报名人员发送报名文件后应及时与所报单位联系确认是否成功接收。
 
  3.资格审查
 
  招考单位通知符合职位要求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准考证。资格审查具体事宜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另行通知。报名或资格审查通过人数少于该职位计划面试人选数的,该职位取消。
 
  (二)考试安排
 
  1.公共科目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按百分制计分。笔试具体事宜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另行通知。笔试成绩确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照职位要求的比例,每个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选,成绩低于合格线者不能进入面试;未达到职位要求面试比例人数的,按照实际进入面试人数进行面试。
 
  2.面试及专业考试
 
  面试及专业考试时间和地点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另行通知。面试和专业成绩采用百分制,划定合格分数线为60分。如该职位考生面试或专业成绩均低于60分,该职位取消。
 
  (三)公示
 
  有专业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按照50%、35%、15%的权重计入综合成绩;无专业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50%、50%的权重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对体检合格的,进行全面考察。
 
  考生对已经公布的笔试、面试及综合分数和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各环节考试分数公布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处书面申请复查,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
 
  (四)体检、考察
 
  招考单位组织体检、考察工作。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体检标准执行。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拟录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拟录用人员应按照招考单位规定的时限及要求,配合完成体检、考察及调入等工作。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完成的,取消录用资格。
 
  三、注意事项
 
  (一)工作经历及年龄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5月31日;
 
  (二)招考过程中,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重复报名者报考的所有职位均视为无效;
 
  (三)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本公告要求,并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报名表》要求认真逐项填写。因报名表信息填写不全,导致无法进入下一环节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
 
  (五)资格审核贯穿招考始终,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违反招考规定,出现提供信息、证件造假或作弊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作出严肃处理,取消此次报名、考试资格;
 
  (六)本次招考,除在相应网站公示信息外,将电话通知各环节入围人员,凡未入围下一环节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应保证报名时所留电话号码联系畅通,因电话联系不畅造成无法通知考生本人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考生咨询请直接与各招考单位联系。
 
  监督电话:55597037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6月20日
本文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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