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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 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3)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重:1.003~1.035
*尿蛋白:隐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机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丙转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3超过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窦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各波段形态及时程正常范围。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多可经屏气后改病况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II低平或正负双相,III、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窦性心律,P-R间期0.10S-0.12S,并建议排除既往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5、单纯性QRS电轴偏移在-30至+120度。
6、性逆钏向或顺钟向转位。
7、QRS波群终末较宽钝,但QRS时间小于0.10S,有明显预激波,但无室上速发作史。
8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性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9、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小型抬高小于0.1mV。
10、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性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III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于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1、T波在II直立,电压大于R/10波;aVF低平,III倒置。
12、TV1、V2大于TV5、TV6(TV5、TV6大于R/10波)。
注:出现上述第5、6、8条的心电图表现,可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检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四十六条 腹部超声检查标准
(一)合格标准
1、 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
2、 较、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 胆囊壁小息肉和胆固醉结晶;
4、 肝内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不超过3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直径不超过3cm;
5、 肝内钙化灶不超过3个,每个钙化灶不超过1cm;单发肾钙化灶直径不超过1cm。
6、 肾错构瘤数量不超过2个,单个直径不超过1cm。
7、 肾盂宽不超过1cm,输尿管不增宽。
8、 妇科B超: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小于3cm。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
3.2014年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事业编制消防文员招聘考察政审说明.doc
征兵政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1996年9月10日,公安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2004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在18周岁前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范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