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分别达到500万元和15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三)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第九条 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对象的,可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且符合条件的,提供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需申请多次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由各级政府引导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30%—50%匹配入股;
(二)进入企业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场地租金给予50%优惠;
(三)对企业生产的创新产品,政府在使用过程中,应优先予以使用;参加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组织保障
第十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县(区)、部门和科技创业社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县(区),所列政策涉及县(区)的由各县(区)负责实施和兑现,两区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领军人才相关政策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
科技创业社区(科技创业人才集聚区)建设计划
为贯彻落实“智汇群岛·创新引领”战略,积极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良好空间和优质服务,着力优化完善全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不断提升环境吸引力、项目承载力和产业集聚力,特制定本计划。
一、建设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集中、集约、集聚”的发展原则,以承载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孵化科技创业企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目的,最大限度地整合科技创业资源,积极构建以科技研发、企业孵化、产业培育与科技金融为核心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以高端的建设水准和服务能力,建成具有“特别的政策支撑、特定的区域载体、特有的功能体系”的科技创业社区(以下简称社区)。
二、建设目标
围绕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与布局,全力打造一批高水准的科技创业社区。从2013年起,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社区内建成孵化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创业载体,累计孵化企业超过500家,毕业企业200家,培育出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50家,集聚各类专业人才10000名。
三、建设要求
1、社区建设应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按照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建设科技创业专业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等载体。
2、社区建设应以“政府的主导性、政策的特殊性、市场的基础性、创新资源的聚集性”为基本原则,按照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社区化、国际化等高标准实施建设和运营。
3、社区应建有与产业布局相匹配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在市级层面上,重点建设面向全市的创业投融资、知识产权交易和成果转化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4、各社区应组建社区创业服务中心,配备精干、专业、高效的创业服务团队,具体负责社区内企业孵化服务。
四、规划布局
根据新区总体布局,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在本岛重点规划建设四大科技创业社区,每个科技创业社区需要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生活配套设施,其中定海区规划建设3万平方米,孵化企业超过100家;普陀区3万平方米,孵化企业超过100家;舟山经济开发区20万平方米,孵化企业超过200家;舟山市科技创意研发园5万平方米,孵化企业超过150家。岱山、嵊泗两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业社区。
五、政策措施
(一)对社区建设的扶持
1、涉及社区建设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门处室负责,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支持利用现有建筑、设施和设备建设社区。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孵化器、加速器、中试用房和配套设施等,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鼓励社会其他主体与社区联合共建专业技术支撑平台、创业实训基地等,其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4、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孵化器、加速器等,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自用或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贴。
5、市现行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向社区重点倾斜、优先安排,同一主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对在社区内创业的扶持
6、对入驻社区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分别提供1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创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补贴,后二年按50%予以补贴。
7、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对象的企业进入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场地租金给予50%优惠。
8、建立“创业快速通道”,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为科技创业企业注册等提供全程代理服务,打造“无障碍创业”环境。社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人才提供包括技术、政务、中介、金融、生活等全方位、个性化、一站式的创业服务。
9、对入驻社区和为社区内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市场营销、专利服务、财会管理、法律顾问等各类专业性、综合性中介服务的机构,按其相应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额度,给予一定补贴。
10、各社区应配建员工食堂、员工宿舍以及交通设施等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满足社区内创业人才的生活需求。
(三)综合保障措施
11、建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的“市科技创业社区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社区应建立科技创业社区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12、把社区建设与发展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社区的产业定位、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实行预报会审、过程跟踪、进度考核,确保社区的有序建设与发展。
13、本计划所列政策由各县(区)、园区负责实施和兑现。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
科技创业金融支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智汇群岛·创新引领”战略,加强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金融扶持,推动人才与资本、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促进资本要素向科技创新创业集聚,结合我市科技金融发展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科技创业企业发展全过程、多元化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从2013年起,市和县(区)分别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科技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政府引导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突破50亿元;覆盖扶持科技创业企业超过500家、重点培育科技创业企业200家。
第二条 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亿元,并根据人才科技事业的发展,逐步扩大基金规模,重点用于引导设立投资于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和扶持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以及其他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市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由市国资经营公司负责实施运作。
第三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根据不同条件可享受如下政策:
(一)对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根据其项目投资需求和发展状况,各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可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对于科技创业领军团队创办的企业,各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
(二)对于科技创业家创办的企业,引入社会创投(股权投资)资金的,可由政府引导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按30%—50%匹配入股。
第四条 各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种子期创业风险投资形成的股权无需通过公开拍卖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第五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引进社会创投(股权投资)基金期限超过2年的,财政可对社会创投基金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在本地投资发生损失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为50万元。
第六条 各级财政或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要优先支持科技创业企业。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创办的企业分别提供不低于100万元和300万元的融资担保;对科技创业家在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提供不低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
第七条 鼓励设立科技银行,通过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放款、应收账款担保、合同担保等信贷创新产品,向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发放贷款。对获各类银行贷款的科技创业家企业,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需申请多次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非政府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优惠保费费率的,按其年平均担保余额予以2%的补贴;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实际代偿损失后,实际损失扣除“两金”清偿后部分,给予3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根据购买的险种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动态跟踪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所创办的企业,对其中有上市潜力的要进行专业化辅导,指导企业明确发展方向、规范运作管理、夯实上市基础。
第十一条 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拟上市的,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60号)等政策分三批进行奖励:完成改制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并按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由纳税登记地同级财政提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完成上市辅导后,由纳税登记地同级财政提前给予70万元的奖励;其余部分在企业实现境内上市后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负责解释。上述政策涉及县(区)的由各县(区)负责实施和兑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
科技创业服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智汇群岛·创新引领”战略,建立健全科技创业服务体系,大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环境,以一流的服务集聚一流的科技创业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第一条 紧紧围绕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企业发展需要,以科技创业社区为依托,构建起从创业项目植入到转化发展的全套服务体系,力争实现服务覆盖全过程、服务投入全身心、服务满意全方位,真正形成具有特色的科技服务优势和创业服务体系。
二、企业初创期阶段
第二条 配备创业服务秘书。各创业社区要为企业配备创业秘书,负责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提供政策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