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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报名编号: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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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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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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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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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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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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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学历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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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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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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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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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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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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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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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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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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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起止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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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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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试用
岗位(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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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科室)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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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老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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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老师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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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老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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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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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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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机构
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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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 不合格( )
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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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黑线上方由考生自己填写,黑线以下由工作机构填写,本表缺项、涂改无效。
2.带教老师对考生从临床岗位胜任力、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
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
3.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
4.本表止空间若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表2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
)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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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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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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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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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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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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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学历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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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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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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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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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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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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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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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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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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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起止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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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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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岗位(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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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科室)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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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老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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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执业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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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老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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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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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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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
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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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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