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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2015年01月常德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招聘市容监察员100人公告 (一)
2015-01-24 16:42:5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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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武陵区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市容监察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数量

市容监察员(临聘)100名。

协助城市文明创建、市貌市容、渣土运输、控违拆违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2、热爱城市管理工作,服从组织安排。

3、居住在常德城区。

4、男性,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1980年1月至1997年1月之间出生)。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

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聘用待遇

聘用人员月工资2700元, 包括“五险”(含单位及个人部分)。

五、报名

1、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 2015年2月2日9:00-2月4日12:00

现场资格审查:2015年2月2日-2月4日(每天9:00-17:00)

网上缴费: 2015年2月2日9:00-2月5日12:00

2、报名网址

常德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网站(www.cdrsks.cn)。

3、报名程序

浏览常德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网站,进入“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开招聘市容监察员报名入口”,登录网上报名平台-> 填报信息->上传照片->打印报名信息表->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网上缴纳报名考务费(每人50元)->报名结束。

特别提醒报考人员注意,本次报名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报考人员必须在网上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和上传本人照片,然后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

网上填报信息要求:报考人员须在2015年2月2日9:00-2月4日12:00期间,登录常德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网站,进入“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开招聘市容监察员报名入口”,对照招聘条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电子照片。

报考人员数字照片文件为JPG格式,宽高比例1:1.2-1.4,大小为4-20K;照片像素的参考数值:宽度130,高度170。

上网条件:IE浏览器(6.0以上版本)设置不要拦截窗口弹出。

第二步:报考人员持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信息表及相关证件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⑴时间:2015年2月2日-2月4日(每天9:00-17:00)

⑵地点: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院(柳叶大道189号)一楼大厅

⑶要求:现场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须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信息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所提供的证件、资料等必须真实有效,且须现场签定《诚信承诺书》。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资格。

第三步:现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及时办理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报名完成。

网上缴费前期准备:

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等银行卡。办理银行卡及开通网上支付等事宜可搜索各银行网站进行查询。

网上缴费要求: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人员请即时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5日12:00。逾期未缴费者报名无效。

缴费完成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缴费成功即报名程序完成。

2015年2月6日17:00在 网上公布报考人员名单。

六、《准考证》打印

2015年2月7日9:00-17:00,报考人员使用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登陆常德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笔试

1、笔试时间科目

2015年2月8日上午9:00-11:00考《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范围为《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武陵区城管局市容监察员管理规定》(详见附件)。

2、笔试地点

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查询

2015年2月9日10:00前,考生登陆常德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在2月9日17:00前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申请查分(查分方式与笔试成绩同时公布),查卷范围仅限是否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正确。2月10日12:00前公布查分结果。

八、面试

1、面试对象

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数1∶2的比例确定。具体见2015年2月11日17:00公布的《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2月13日;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网上公布。

九、成绩合成和排名

1、成绩合成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成绩排名

以综合成绩高低为序排名。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

十、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 行。

十一、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十二、递补

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经用人单位同意,可按照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评定合格者分别由武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五险。

十三、注意事项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个人申请材料,在现场资格审查期间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2、应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有关证件及信息,否则,取消其考试成绩和聘用资格。

3、应考人员应密切关注考试工作进程,注意浏览常德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网站相关信息,以免贻误考试时间。

十四、咨询电话

1、政策咨询电话:0736-2682959;

2、考务、技术咨询电话:0736-7893126。

 

附件下载:《考试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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