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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0年11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公开招考22名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2020-11-07 14: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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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06 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6日
  • 所属省份:河北 工作地点:雄安新区 栏目分类:河北机关事业 招聘人数: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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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于2019年1月10日正式挂牌成立。作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和履行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职权和职责,负责领导雄安新区检察工作,设案件管理监督部、检察业务部、检务保障部三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以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开展司法办案工作。

    根据雄安新区检察工作总体需要,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22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共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22名,其中检察官助理8名、书记员3名、警务辅助人员3名、行政辅助人员8名。

    二、招聘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工作经历等条件,凡涉及年龄、工作经历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

    4.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部分岗位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6.各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岗位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3.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5.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家庭成员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方式

    2020年11月7日9时—2020年11月16日17时,报名人员登录互联网网址:http://www.gongzhao.net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

    (二)报名程序

    1.开始报名前,应认真阅读公告,完全了解本次公开招聘的政策和岗位要求,然后按步骤操作;

    2.网上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制度,报名人员对提交的报名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取消报名资格;

    3.报名人员按照报名系统提示填报上传相关信息;

    4.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审核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名人员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查。报名人员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将不能再修改;

    5.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

    6.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网上报名成功并审核通过人员,登陆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能测试

    报考警务辅助人员在笔试前需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标准(2020年)》执行,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体能测试项目全部合格者方可进入笔试。

    五、技能测试

    报考书记员岗位的人员,在笔试前须进行计算机听打、看打技能测试。报名人员可从网上自行打印《技能测试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技能测试。

    (一)技能测试时间、地点等以《技能测试准考证》为准。

    (二)技能测试内容包括听打录入、看打录入两部分。时间各10分钟,中间休息5分钟,总计25分钟。应试人员按照速录考试系统的提示进行考试。

    (三)技能测试标准

    1.技能测试使用台式电脑、标准键盘,预装有极品五笔、极点五笔、万能五笔、王码五笔、搜狗拼音、百度拼音、QQ拼音、谷歌拼音、紫光拼音、讯飞拼音输入法、双文速录,严禁报名人员携带键盘以及U盘、光盘等外部存储连接设备现场自行安装输入法。

    2.看打录入、听打录入满分各100分,两项录入有一项达到最低标准者,方可有资格进入后续程序。若两项成绩均达到最低标准者,取两项录入的较高成绩作为技能测试成绩。其最低标准为:录入速度平均每分钟70字(含本数)且正确率达到90%(含本数),达不到该标准的不得进入笔试。

    3.技能测试成绩占总成绩的20%。

    (四)技能测试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后,请登录指定网站查询技能测试成绩及是否进入笔试环节。

    六、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时间、地点等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对达到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报名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笔试成绩,按不高于1:3的比例确定进入证件审核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都进入证件审核环节。

    报名人员可自行查询笔试成绩、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是否进入证件审核,面试前证件审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证件审核

    笔试进入证件审核人选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证件和材料:

    (一)报名表、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个人征信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工作经历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退役证、党员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进入面试。凡在网上填报信息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未按时提交证件审核的报名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

    八、面试

    面试参照公务员招录面试程序进行,时间、地点等以《面试通知单》为准。

    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面试达不到合格线的报名人员,不再进入此后体检等招聘程序。

    总成绩计算:

    书记员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测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

    其他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九、体检与政审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相关要求执行,统一组织进行体检。

    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进行政治考察。

    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或放弃造成空缺的,按同岗位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十、公示

    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一、签订劳动合同

    经公示无问题的,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正式入职手续。首次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十二、递补

    报考人员成绩在1年内有效,因聘用制辅助人员离职等原因造成缺额的,可在考试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十三、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参照《河北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待遇参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具体标准执行,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定期晋升工资档次。

    十四、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报名前需认真阅读公告,及时关注信息发布网站,保持通讯畅通。如因天气等原因导致相关招聘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将及时通过报名网站发布公告,请报名人员及时关注。

    (二)疫情防控期间,请报名人员佩戴口罩,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提供相应健康码。

    (三)凡报名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技能测试、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政审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本次招聘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聘用制辅助人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五)招聘公告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负责解释。

    (六)报考人员确保预留的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政策咨询电话:(0312)6098567

    政策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10)68771269(010)68771223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岗位表

    附件2: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标准(2020年)

    附件:

    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岗位表.xls

    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评标准(2020年).xlsx

    来源:

    http://www.he.jcy.gov.cn/jwgk/jcgg/202011/t20201106_3011852.shtml

     


    The world is but a little place,after all. 天涯原咫尺,何处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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