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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97号)和州人社局《关于开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至3月组织全县乡镇基层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求申报工作,共征集到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33个。现向社会进行公布,符合乡镇需求人员条件的县及县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可自愿到乡镇基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服务工作,具体报名事项待省州确认并公布乡镇基层人员需求信息后再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5215759
原标题: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牟定县乡镇基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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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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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牟定县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主管部门 |
单位详细地址 |
需具备职称或职(执)业资格 |
专 业 |
其他条件 |
拟从事岗位 |
人数 |
1 |
蟠猫初级中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蟠猫乡古岩村委会大古岩村 |
中学一级及以上 |
美术 |
|
中学美术教学 |
1 |
2 |
戌街初级中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委会戌街村 |
中学一级及以上 |
音乐 |
|
中学音乐教学 |
1 |
3 |
安乐初级中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安乐乡安乐村委会上安乐村 |
中学一级及以上 |
数学 |
|
中学数学教学 |
1 |
4 |
安乐初级中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安乐乡安乐村委会上安乐村 |
中学一级及以上 |
英语 |
|
中学英语教学 |
1 |
5 |
安乐初级中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安乐乡安乐村委会上安乐村 |
中学一级及以上 |
物理 |
|
中学物理教学 |
1 |
6 |
凤屯初级中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凤屯镇凤屯村 |
中学一级及以上 |
历史 |
|
中学历史教学 |
1 |
7 |
凤屯初级中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凤屯镇凤屯村 |
中学一级及以上 |
地理 |
|
中学地理教学 |
1 |
8 |
凤屯初级中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凤屯镇凤屯村 |
中学一级及以上 |
生物 |
|
中学生物教学 |
1 |
9 |
蟠猫中心小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老王村 |
小学高级及以上 |
英语 |
|
小学英语教学 |
1 |
10 |
蟠猫中心小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老王村 |
小学高级及以上 |
音乐 |
|
小学音乐教学 |
1 |
11 |
蟠猫中心小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蟠猫乡蟠猫村委会老王村 |
小学高级及以上 |
体育 |
|
小学体育教学 |
1 |
12 |
安乐中心小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安乐乡猫街村委会猫街村 |
小学高级及以上 |
语文、数学 |
|
小学语文、数学教学 |
3 |
13 |
凤屯中心小学 |
事业 |
牟定县教育局 |
牟定县凤屯镇凤屯村委会凤屯村 |
小学高级及以上 |
语文、数学 |
|
小学语文、数学教学 |
1 |
14 |
牟定县安乐中心卫生院 |
事业 |
牟定县卫生局 |
安乐乡安乐中心卫生院 |
主治医师及以上 |
中医(或中西医结合) |
|
临床 |
1 |
15 |
共和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
事业 |
共和镇人民政府 |
牟定县共和镇 |
中职及以上 |
建筑土木工程及管理类 |
|
城镇规划 |
1 |
16 |
凤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凤屯镇人民政府 |
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 |
中职及以上 |
农业经济及相关专业 |
|
农业经济服务 |
1 |
17 |
凤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凤屯镇人民政府 |
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 |
中职及以上 |
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 |
|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
1 |
18 |
凤屯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事业 |
凤屯镇人民政府 |
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 |
中职及以上 |
临床医学及相关专业 |
|
计划生育服务 |
1 |
19 |
新桥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
事业 |
新桥镇人民政府 |
牟定县新桥镇零公里 |
中职及以上 |
体育类、艺术类 |
|
文化广播电视服务 |
1 |
20 |
新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新桥镇人民政府 |
牟定县新桥镇零公里 |
中职及以上 |
水利水电水工类 |
|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
1 |
21 |
新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新桥镇人民政府 |
牟定县新桥镇零公里 |
中职及以上 |
林业类 |
|
林业 |
1 |
22 |
新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新桥镇人民政府 |
牟定县新桥镇零公里 |
中职及以上 |
动物生产与动物医学类 |
|
畜牧兽医 |
1 |
23 |
蟠猫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蟠猫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蟠猫乡大古岩村 |
中职及以上 |
畜牧兽医及相关专业 |
|
动物疫病防控 |
1 |
24 |
安乐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安乐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安乐乡 |
中职及以上 |
农学类 |
|
农技推广 |
1 |
25 |
安乐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安乐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安乐乡 |
中职及以上 |
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 |
|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
1 |
26 |
戌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戌街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戌街村146号 |
中职及以上 |
果树及相关专业 |
|
农技推广 |
1 |
27 |
戌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戌街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戌街村146号 |
中职及以上 |
农作物种植及相关专业 |
|
农技推广 |
1 |
28 |
戌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戌街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戌街村146号 |
中职及以上 |
畜牧兽医及相关专业 |
|
畜牧兽医 |
1 |
29 |
戌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戌街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戌街村146号 |
中职及以上 |
水利工程及相关专业 |
|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
1 |
30 |
戌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戌街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戌街村146号 |
中职及以上 |
水政水资源管理及相关专业 |
|
水政水资源管理 |
1 |
31 |
戌街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事业 |
戌街乡人民政府 |
牟定县戌街村146号 |
中职及以上 |
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及相关专业 |
|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 |
1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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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附件1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专
业技术人才到乡镇基层服务,提升基层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
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鼓励县及县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乡镇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服务工作,到乡镇连续服务满2年
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镇服务之日起,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
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
岗位公告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年初在所辖范围内征集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信息,填写《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于3月初在县(市、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并同时上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需求信息后,在本州(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并于4月初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需求信息后,于5月初在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上公布。上报岗位需求信息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申办事项
第四条 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经所在单位批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属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属单位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根据申请人服务意向和岗位需求情况,省属单位申请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市)直属单位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属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与服务需求单位联系落实到基层服务相关事宜。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落实岗位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携带《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洽,并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服务单位、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服务协议需明确服务起止时间、服务期限、服务单位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 申请人签订协议后,凭《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
层服务中请登记表》和服务协议回原单位办理离岗手续。申请人
人事行政、工资等关系保留原单位,并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
遇,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主管部门。
履职考核
第八条 到基层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存档。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后,由服务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反馈原单位一份);服务期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一次考核鉴定表。
补贴核发
第十条 申请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填报《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名册》(见附件4)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5),并附《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情况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核拨工作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各州(市)财政部门。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服务期限为2年的,服务期满后一次核发2年的工作岗位补贴;服务期限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核发一次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在服务期间,涉及职称晋升的,由原单位办理推荐申报手续,其服务期间的业绩情况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期以周年计算,未满2周年者或服务期内未按协议履职,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