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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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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2015年5月23日与省、市同步举行。本次考试报考人数多,影响大,备受社会关注,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时间、考点设置等考生须知和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2015年5月23日
综合类:9:00—11:30
卫生类、教育类:14:00-16:30
二、考点设置情况
本次考试共设县本级1个考点,为宁津县第一中学。
三、考生同时携带好《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带照片的户籍证明)赴考,两证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四、需特别注意事项
1、及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采用考生网上自助打印方式获取,考生不得修改《准考证》的任何信息,考试时如发现考生所持《准考证》与《考场座次表》信息不一致,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2、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赴考,以免因自驾车过多引起交通拥堵和停车困难而耽误了考试时间, 接送车辆也请尽量减少泊车时间。
3、各科目考试均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退场,开考后原则上不允许出入考场。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考生不得携带任何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已带入考场的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切断电源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开考后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5、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6、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准考证号准确填涂(写)在答题卡(试卷)规定位置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
7、客观题一律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8、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熟知考场规则,对于违纪考生,将严格按照《应试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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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应试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试人员须在规定位置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客观题一律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在专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应试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它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应试人员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应试人员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应试人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聘主管机关对其作出5年内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并由招聘主管机关对其作出终身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应试人员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纪违规人员,记入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并录入宁津诚信建设综合管理系统。
2015年5月20日
He that labours and thrives spins gold. 劳动聚财如聚金.
Let not they left hand know what thy right hand does. 右手所为,不让左手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