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xa0;梁溪区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试行)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深入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转变部门和行业工作作风,助推“量(梁)身制、悉(溪)心办”营商环境品牌打造,现决定从全区公开选聘以企业人士为主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梁溪区营商环境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特制定本制度。
一、观察员的选聘
(一)选聘条件
1.拥护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关心“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工作,具备营商环境领域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3.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勇担社会责任的公心、深刻敏锐的洞察力、敢于直言的勇气。
4.坚持原则,敢讲真话,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积极、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观察员职责的时间、精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年满18周岁,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无严重道德失范行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选聘人员须提供个人征信报告。
7.观察员工作属于社会志愿服务,无相应报酬。
(二)选聘程序
1.推荐方式。①组织推荐,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从本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有关专业人士以及市场主体中推荐,经初审通过后报区营商办。②个人自荐。通过门户网站发布观察员选聘公告,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填写自荐表,经户籍属地街道初审通过后报区营商办。
2.审查程序。区营商办对组织推荐人员及自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择优向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3.聘任方式。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对备选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认定后,由区政府颁发营商环境观察员聘书。同时,区工商联(总商会)向其中的企业家代表颁发营商环境行风监督员聘书。
二、观察员的工作机制
(一)以“事前+事中”双培训提升观察研究能力。区营商办编制《营商环境观察员手册》,开展岗前培训,明确观察员权责,使每一位观察员都知道“观察什么”“如何观察”,从源头上确保观察工作聚焦精准、不偏不空。区营商办不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政策制度、工作方法等方面的专题培训活动,以训提能,让观察员切实发挥“侦察员”“联络员”“宣传员”作用。
& # xa0;& # xa0;& # xa0; (二)以“沟通+宣传+监督”三到位发挥以察促改作用。观察员了解企业诉求与呼声,在企业和政府间搭建意见通道,广泛收集对区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沟通到位。观察员同时要当好营商环境政策制度和建设成效的宣传员,带动社会营商意识的不断提高,确保宣传到位。观察员对全区行政审批、政策落实、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发展环境、行政执法、基层窗口服务及行风作风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确保监督到位。
(三)以“观察+归纳+反馈+总结”四结合构建以政促优闭环机制。观察员收集对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每季度的观察员座谈会上与相关部门代表进行沟通交流,再由区营商办对观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筛选归纳,由相关职能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优化。每次观察员座谈会召开时,相关职能部门对前一次会议中观察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区营商办每年末将本年度创新做法和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供各职能部门参考借鉴,推动区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升。
三、观察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或列席营商环境有关会议和活动,听取和了解观察工作的安排、部署与有关情况通报。
2.对全区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走访监督,了解所反映的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办理情况。
3.在监督过程中,获得区营商办的支持和帮助。
(二)义务
1.接受区营商办的管理,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明察暗访情况不得向他人披露。
2.注重调查研究,熟悉党政机关职能,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群众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加区营商办组织的有关督查督导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以书面形式向区营商办提交3次观察意见建议。
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观察员身份干扰或干预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未经允许不得以观察员身份公开发表言论,参加有关社会活动和出版著作。
四、观察员的管理
(一)观察员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由区营商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续聘或解聘。
(二)区营商办负责建立观察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与观察工作情况、投诉质疑等。
(三)区营商办负责建立观察员的考核评价制度,依据观察员参与观察的评价记录、投诉质疑等情况,对观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等不适合继续履行观察员工作的,及时解聘。
(四)观察员在聘期内如发生特殊情况,与观察工作产生利害关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营商办提出申请,由区营商办安排暂时回避。
(五)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观察员予以表彰奖励。
(六)对于打击报复观察员的行为,由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五、附则
本制度由区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