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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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三人社〔2019〕2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选聘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选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全县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公开选聘工作人员。
下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应当实行公开选聘:
1. 乡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向县直属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2.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属逆向流动人员,即财政经费保障水平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财政经费保障水平高的事业单位流动;
3.教师流向教育系统外的事业单位。
二、公开选聘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是加强事业单位队伍建设,优化工作人员资源配置,促进人员交流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聘,要坚持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
三、公开选聘条件
选聘单位应有编制空缺和岗位空缺,并经县委编办空编使用核准。拟交流人员须符合相应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具备相应履职能力。参加选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新聘用的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含试用期,下同)的;
2.县级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从乡镇(街道)下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在乡镇(街道)工作满5年的;
3.通过招生招聘并轨方式为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人员,已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4.与所在单位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已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参加公开选聘:
1.人事档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记载存疑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党政纪处分未过处分期(影响期)的;
4.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不符合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的;
6.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选聘程序
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选聘单位根据编制、岗位空缺和空编使用核准等情况拟定选聘计划方案,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
2.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公开选聘后,选聘单位拟定选聘公告,经审核符合相应规定的,由县人力社保局统一在指定的网站发布;
3.选聘单位应当严格按公告规定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报名。各岗位选聘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比例不得低于1:3(选聘人数3人及以上的,不得低于1:2),低于相应比例的应当核减或取消选聘计划;
4.选聘程序须经过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考试环节先后顺序、成绩权重等由选聘单位根据需要确定;
5.报考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
6.公开选聘过程中的考试成绩和拟聘用人员名单等均按规定予以公布;
7.选聘工作由选聘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县纪检监察、人力社保部门等负责监督指导;
8.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公开选聘的,或者公开选聘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开选聘结果无效,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五、其他事项
公开选聘结束后,选聘单位应当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4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的意见》(台人社发〔2018〕10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流动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选调相关规定文件不再执行。如本通知内容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三门县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核表
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 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5日
附件1:
三门县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核表
公开选聘 单位名称 | | 财政经费预算方式 | | 编制数 | |
岗位 情况 | 类别 | 管理岗位 | 专业技术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总数 |
设置 | | | | |
实聘 | | | | |
空缺 | | | | |
选聘对象基本要求 | 类别 | 人数 | 学历 | 所学专业 | 其他要求 |
管理岗位 | | | | |
专业技术岗位 | | | | |
用人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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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各一份。

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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