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关于明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体能测评和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公通〔2017〕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局:
根据《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公安机关辅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现将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能测评和体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能测评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的体能测评工作,主要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能确定为体检考察人选。
二、体检
体检除视力另行规定外,其余均参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视力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勤务辅警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6,不合格;其中,从事特警辅助工作的,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文职辅警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