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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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选聘教师资历赋分细则及标准 (思想政治课教师岗位) |
项目 |
分值 |
赋分标准 |
100 |
学历学位 |
10 |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计10分。 |
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 |
30 |
在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每满1年,计2分。 |
职称资格 |
25 |
高级:25分; 中级:20分; 初级及以下:15分。 |
从业经历 |
20 |
具有从事公办高职院校专职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经历每满1年,计1.5分。 |
业绩(成果) |
15 |
国家级 |
特等奖:第一名计15分,第二名计13分,第三名及以后额定人员计11分; 一等奖:第一名计13分,第二名计11分,第三名及以后额定人员计9分; 二等奖: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及以后额定人员计5分; 三等奖:第一名计5分,第二名计3分,第三名及以后额定人员计2分。 |
省级 |
一等奖: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及以后额定人员计5分; 二等奖:第一名计5分,第二名计3分,第三名及以后额定人员计2分; 三等奖:第一名计3分,第二名计2分,第三名及以后额定人员计1分。 |
说明: ①分值:表中“分值”项均为上限。 ②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指在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需提供本人与公办职业类院校的劳动合同,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公办职业类院校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 ③业绩(成果):只限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六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星火奖),计分名次以证书登记的额定人员顺序为准。 ④博士学位人员资历赋分时,除“业绩(成果)”按本人实际情况赋分外,其他项目均按满分赋分。 ⑤从业经历:从事公办高职院校专职思政课教学工作经历,由单位教学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单位教学主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以本人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或由本人提供原始材料。 ⑥满年的计算:计算满年时,按“月”对“月”计算,例如2020年12月到2021年12月为满1年。上学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或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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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选聘教师资历赋分细则及标准 (专职辅导员岗位) |
项目 |
分值 |
赋分标准 |
100 |
学历学位 |
10 |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计10分。 |
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 |
30 |
在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每满1年,计2分。 |
职称资格 (政工资格) |
25 |
高级:25分; 中级:20分; 初级及以下:15分。 |
从业经历 |
20 |
具有从事公办高职院校专(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每满1年,计1.5分;具有从事公办高职院校班主任工作经历每满1年,计0.5分;具有从事公办高职院校职能部门工作经历每满1年,计0.5分。以上计分在同一时间段内不重复计算。 |
业绩(成果) |
15 |
国家级 |
特等奖:第一名计15分,第二名计13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11分; 一等奖:第一名计13分,第二名计11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9分; 二等奖: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5分; 三等奖:第一名计5分,第二名计3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2分。 |
省级 |
一等奖: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5分; 二等奖:第一名计5分,第二名计3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2分; 三等奖:第一名计3分,第二名计2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1分。 |
说明: ①分值:表中“分值”项均为上限。 ②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指在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需提供本人与公办职业类院校的劳动合同,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公办职业类院校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 ③业绩(成果):只限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六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星火奖),计分名次以证书登记的额定人员顺序为准。 ④从业经历:具有公办高职院校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的,由单位学生工作部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单位学生工作部门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以本人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或由本人提供原始材料;从事公办高职院校职能部门工作经历,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以本人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或由本人提供原始材料。 ⑤博士学位人员资历赋分时,除“业绩(成果)”按本人实际情况赋分外,其他项目均按满分赋分。 ⑥满年的计算:计算满年时,按“月”对“月”计算,例如2020年12月到2021年12月为满1年。上学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或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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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选聘教师资历赋分细则及标准 (专业课教师岗位) |
项目 |
分值 |
赋分标准 |
100 |
学历学位 |
20 |
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计20分。 |
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 |
35 |
在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每满1年,计2分。 |
职称资格 |
30 |
高级:30分; 中级:25分; 初级及以下:15分。 |
业绩(成果) |
15 |
国家级 |
特等奖:第一名计15分,第二名计13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11分; 一等奖:第一名计13分,第二名计11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9分; 二等奖: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5分; 三等奖:第一名计5分,第二名计3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2分。 |
省级 |
一等奖: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5分; 二等奖:第一名计5分,第二名计3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2分; 三等奖:第一名计3分,第二名计2分,第三名及以下额定人员计1分。 |
说明: ①分值:表中“分值”项均为上限。 ②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指在公办职业类院校连续工作年限,需提供本人与公办职业类院校的劳动合同,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公办职业类院校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 ③业绩(成果):只限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的“六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社科优秀成果奖、星火奖),计分名次以证书登记的额定人员顺序为准。 ④博士学位人员资历赋分时,除“业绩(成果)”按本人实际情况赋分外,其他项目均按满分赋分。 ⑤满年的计算:计算满年时,按“月”对“月”计算,例如2020年12月到2021年12月为满1年。上学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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