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字〔202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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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建筑大学 2020年6月29日
安徽建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技长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程序
第三条 科研项目或科研平台负责人根据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包括博士后、科研辅助研究、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科研助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助理主要为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或本科生,科研助理配备由科研项目或科研平台负责人提出申请,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
第五条 劳务派遣用工程序:
(一)申请计划。科研项目或科研平台负责人申请用工计划,报所在学院汇总,科学技术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信息发布。学院根据批准计划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考核录用。学院组织考核,确定招聘人员,并公示。
(四)签订合同。拟聘人员及相关考核材料报人事处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与人才服务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包括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服务期限等内容的聘用合同。
第六条 各学院应在部门网站设置专栏发布科研助理设置情况,明确服务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科研助理的日常行政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科研助理的业务管理,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实验安全条例和劳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规范聘用行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秩序。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对科研助理进行科研项目实施、科研平台运行相关过程管理与服务等科研业务的培训。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
第十条 科研助理人员的费用从所服务的科研项目或科研平台运行经费中预算的劳务费支出。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参照学校同级同类岗位确定科研助理薪酬标准,且不得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应按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一条 科研助理由各学院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遵守学校和聘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