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社会监督,提高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服务水平和服务效能,营造更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聘请的对全县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的社会兼职人员。监督员对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并向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奉献精神,自愿担任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
(三)善于调查研究,能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足,能够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政务服务大厅规范运行;
(四)遵纪守法,秉公处事,自觉执行社会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六)具备履行政务服务社会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要求;
(七)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因违反治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社会监督员: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的
人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请
(一)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由符合条件人员自愿报名,经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查,颁发聘书及工作证,并向社会公布;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每届两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三)对聘请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时,可以提前解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一)因职务调整,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
(二)本人不愿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社会监督员辞去职务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
(三)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增补社会监督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反映入驻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政务服务,尤其是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了解并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反映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入驻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是否存在“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情况,以及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和承诺制的执行情况;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政务服务的作风、行风的情况;
(四)参加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监督集中检查活动;自行对各窗口单位和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
(五)接受并办理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的窗口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评议,提出意见等,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收集、反映自己或他人对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的意见等;
(三)参加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的相关培训,获取监督工作有关的资料,了解各窗口单位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四)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当支持社会监督员依法履职。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监督水平;
(二)在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下,认真负责地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等,对县、乡、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服务对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以各种形式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应保证客观真实,不可凭空臆造,力争掌握第一手材料;
(三)按要求参加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四)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监督员的身份不正当千预各窗口单位正常的履职,不得以监督员的身份谋取私利,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组织或参与网络负面炒作。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社会监督员违反监督员义务,一经发现,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将取消其社会监督员身份,收回聘书和工作证,并予以公示。违法违纪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