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贵州省遵义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就业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甲方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熟悉并理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自愿遵守并受《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约束下实施就业见习活动。
二、见习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在接到见习岗位见习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甲方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见习。见习期间,甲方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四、见习期间,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职工实际薪酬水平,为乙方提供见习生活补助,办理银行卡,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补助,月基本生活补助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并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见附件)。
五、见习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等规定,维护乙方劳动休息权利。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
规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乙方如违反见习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理。见习期满,按时离岗,并做好工作交接。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提供见习岗位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生活补助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上报。因乙方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的,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经批准方可离岗。非因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提供见习岗位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生活补助的就业见习协议终止,自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得享受甲方为其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保障。就业见习协议终止后,见习有关优惠政策随即终止。见习活动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鉴定。
七、协议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主管部门、见习单位、见习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