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不符合录用条件说明
拟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不符合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如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图书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职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或报到手续时,无法提供办理入职手续所需的证明、材料;
2.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3.未经图书馆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4.存在欺诈行为(如冒用他人身份报名、盗用他人作品等);
5.患有精神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不适合在应聘岗位工作的疾病或者因病致使工作无法进行的;
6.隐瞒曾经受到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7.通缉在案、被拘留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8.不能胜任图书馆安排的工作任务或规定的岗位职责;
9.试用期内迟到3次及以上或有旷工现象;
10.试用期评估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1.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