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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东方市委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东方工业园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东方市委 东方市人民政府
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实施方案为落实海南省乡村教师“县来乡去”定向培养计划,全面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东方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发展规划,我市决定从2018年至2022年,用五年时间,实施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计划,定向培养录用农村中小学教师,以推进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农村地区的教育质量。为确保我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刘赐贵同志在省第七次党代会上的讲话精神,以优化教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我市教育现代化、均衡化为根本,为我市培养录用一批留得住、教得好的中小学教师。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定向公费培养录用,吸引我市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培养录用一批优秀的中小学骨干教师,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着力解决我市农村地区教师紧缺矛盾,弥补农村中小学教师流失和减少带来的缺位,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专业性强,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我市农村地区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我市教育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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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均衡化发展。三、培养录用原则和范围
我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是指通过合同形式选招部分东方户籍优秀学生,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东方市乡镇、农村中小学校任教的教师培养模式。即根据“择优录取、协议定向、公费培养录用、考核合格、落实就业”的原则培养录用。
(一)2018年至2022年,我市每年计划从具有东方市户籍的高考考生中招收15名(中学5名,小学10名)定向培养全日制公费本科师范生,培养专业主要是我市紧缺学科类专业。
(二)2018年至2022年,我市计划从具有东方市户籍(含生源)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中接收15名(中学5名,小学10名)入编定岗,接收专业主要是我市紧缺学科类专业。
四、具体培养录用学校及计划
(一)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及应届毕业生学校范围
1.国家“985工程”大学、国家“211工程”大学以及海南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学校名单详见附件2)。
2.本科(A批)以上高等院校音、体、美专业。
(二)培养录用计划
1.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2018年至2022年,我市将从被以上限定学校范围内录取的本市生源学生中,根据双方自愿原则,以高考成绩(术科类按普通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专科成绩总和)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招优质生源作为我市定向培养公费师范生。
2.定向录用公费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2018年至2022年,每年从以上限定学校范围内,能够在到岗前取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和相应专业资格证的东方市户籍(含生源)应届毕业生中,以高考成绩(术科类按普通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专科成绩总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学业成绩及在校表现)和面试成绩为依据,高考成绩占40%、实地考察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3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招,按名额直接接收定岗。
五、具体实施措施
(一)制定年度招录计划。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分学科定岗位,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每年5月前面向全社会公布。
(二)开展招录宣传。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广泛深入开展“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广大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确保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到“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计划的优惠政策,保质保量完成好招生任务。
(三)组织报名工作。凡报考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的考生必须符合本方案中规定的有关条件。术科类考生须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证。
六、培养录用管理
(一)签订协议。公费师范生实行定向就业,公费师范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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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入学前或应届生毕业后,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同学生本人及其履约监护人签订《东方市定向公费录用培养师范生教育协议书》(详见附件1)。协议书一式四份,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公费师范生本人、公费师范生履约监护人各存一份。(二)动态管理。定向就业的公费师范生录取后,不得申请调整专业。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公费师范生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对学业成绩不合格、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
(三)实习支教。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一年时间可到我市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实习支教。具体实习支教工作,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七、就业管理
(一)就业及入编。定向培养公费本科师范生和定向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报到就业后,按协议规定,必须在东方市连续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含)以上,其中前3年必须在乡镇、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具体工作单位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安排。服务期内含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纳入教师编制总额内管理。未落实编制前,报到就业的定向培养公费本科师范生和定向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参照定向服务单位同等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定向就业公费师范生的接收、入编和工资发放工作。
履约期限内,定向就业的公费师范生不得再与东方市内(外)其它任何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否则视为违约。
(二)违约处理。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所形成的学习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毕业后违反协议书的,在违反协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除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并按照享受公费教育费用的50%缴纳违约金,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向公费师范生履约处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记入个人档案。还应按协议承担其他违约责任,2018年起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违约参照此规定处理。
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发生违约,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的情况,且不按时退还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和支付违约金的,东方市教育局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偿还,并由违约公费培养录用师范生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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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担任。组 长:麦宏山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工业园区工委书记
副组长:文英飞 市教育局局长
裴秋富 市编办主任
蒙宋武 市财政局局长
曾定豪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成 员:陈士尧 市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符小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邱丽红 市人社局副局长
柳家红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筱筱 市教育局人事职改办科员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确保培养计划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做好年度公费师范生培养录用计划、协议书的签订和毕业生就业的安排和履约管理;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养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
(二)经费保障。定向培养的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生活补助费等教育费用按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含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生活补助费等),每年入学前给予发放。签订协议录用的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拨付80000元。所需培养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附件:1.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协议书
2.定向培养和招录高等院校名单
附件1
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市教育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社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市编办)
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市财政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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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履约保证人:_____________与丙方的关系: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丙方履约保证人四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成为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经甲方审核,认为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确定丙方为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
第二条 丙方清楚知悉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是为东方市中小学校培养科任教师。
(一)丙方属高等院校新生的,在正常完成四年学习,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的教师资格后,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中小学校定向就业,且在东方市连续从事教育工作6年(含)以上,其中前3年必须在乡镇中小学校(县城区除外)和农村学校服务(含试用期一年)。
(二)丙方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到甲方指定的中小学校定向就业,且在东方市连续从事教育工作6年(含)以上,其中前3年必须在乡镇中小学校(县城区除
外)和农村学校服务(含试用期一年)。第三条 丙方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连续服务时间内(以下简称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提出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需求计划,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申请作为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招录。
第五条 对丙方实行动态管理,对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因学业???绩不合格、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取消丙方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且要求丙方须于资格取消之日起1年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当丙方不退还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有权依本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强制丙方偿还,并由丙方承担由此提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负责申请财政全额拨付丙方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教育费用(以下简称公费教育费用)
(一)丙方属高等院校新生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公费教育费用按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年入学前给予发放,汇入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如延长修读年限,则延长的年限费用由丙方自理。
(二)丙方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在入职学校教学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拨付4年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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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共80000元,汇入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第七条 负责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一)丙方属高等院校新生的,在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甲方会同乙方给予丙方办理入编手续,纳入我市教师编制总额内管理。未落实编制前,参照定向服务单位同等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二)丙方属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在签订协议后,在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甲方会同乙方给予丙方办理入编手续,纳入我市教师编制总额内管理。未落实编制前,参照定向服务单位同等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
若丙方当年未有相应空编,应服从甲方安排至指定岗位工作,工资与同等条件下的在编人员同工同酬,若有空编,甲方优先安排丙方入编。
第八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并协调相关部门,为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 会同乙方对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丙方违反协议书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丙方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
作。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计入个人档案。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负责检查丙方的学业完成情况,监督丙方的履约情况。负责将丙方纳入编制管理,落实丙方的编制和工资待遇,会同甲方共同做好丙方的就业派遣等工作。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按照《东方市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接受录取学校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每学期应向甲方提供由院校出具的本学期鉴定和成绩材料。若丙方该学期有三门课程以上(含)不及格,甲方有权取消其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资格,丙方需退还已享受的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教育费用由东方市财政负担。如延长修读年限,则延长的年限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按时完成录取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取
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等。
第十四条 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学制四年,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录取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丙方需退还已享受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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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教育费用并支付违约金。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录用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届毕业生签订协议后)15日内,到甲方报到,由甲方会同乙方安排到我市乡镇中小学、农村学校。服务期从丙方到甲方指定服务单位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履约期内,丙方不得再与东方市内(外)其它任何单位建立新的人事关系和聘用关系,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六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的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五、丙方履约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丙方履约保证人是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人,若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有瑕疵,出现违约行为时,丙方履约保证人与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 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应的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须在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教育费用,并支付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二)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放弃参加培养协议的,须在放弃参加培养协议一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
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三)丙方属高等院校新生的,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自动放弃学籍,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教育费用,并支付该费用30%的违约金。
(四)丙方未按本协议到甲方报到或不接受甲方工作安排的,应甲方、乙方书面通知送达违约处理决定1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支付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五)未经甲方同意,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在服务期内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一次性向甲方退还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六)对因违法违纪收到处分,或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或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有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取消丙方公费及相关定向就业资格自动取消,丙方须于资格取消之日起1年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支付教育费用总额的50%违约金。
当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况且不退还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和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依本协议书向丙方所在单位代扣工资偿还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强制丙方偿还,并由丙方承担由此提出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将丙方、丙方履约保证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布其不诚信记录,如向银行、其工作单位等通报其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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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行为。七、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丙、丙方履约保证人四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甲方、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教育费用,并支付甲方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认可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第二十三条 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第二十四条 如在协议期内出现各签约方在签订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终止协议。各签约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事由。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丙方和丙方履约保证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及丙方履约??证人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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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市教育局)(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市人社局)(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市编办)(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市财政局)(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签字和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履约保证人(签字和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2
定向培养和招录高等院校名单
一、全国985大学名单(39所)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四川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南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湖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重庆大学、东北大学、兰州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二、全国211大学名单(112所)、海南师范大学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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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南大学、东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天津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同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兰州大学、重庆大学、中国农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湖南大学、华东理工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郑州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东北大学、西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江南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暨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河海大学、南昌大学、北京工业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福州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云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长安大学、广西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安徽大学、太原理工大学、贵州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新疆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辽宁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东北农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内蒙古大学、石河子大学、海南大学、延边大学、宁夏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北京体育大学、青海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
国矿业大学(徐州)、西藏大学、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海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