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桂林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
驻军部队随军家属量化计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警备区关于印发桂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量化计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区分军队人员基本素质、综合表现、随军家属学历情况、政策性规定等原则。
第四条 量化考核由驻桂林市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组织,桂林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汇总。
《桂林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参加定向招聘量化计分表》由各单位政治工作部(处)填制,经军队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在团以上部队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市、县(市、区)双拥办、桂林警备区、县(市、区)武装部复审。本人拒不签字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定向招聘资格。
第五条 计分依据以军队人员个人档案原始资料为准,截止时间到当年招聘报名的第一天,档案之外的其它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
第二章 量化计分
第六条 量化计分要素由军队人员基本素质分、军队人员综合表现分、特殊岗位或情形加分和随军家属学历职称分四部分组成。
(一)驻桂林部队军队人员基本素质计分。
1.军龄计分:每满1年计1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分。
2.职务军衔计分:按最高军衔或待遇级别计分,不累加计分。
指挥管理类军官:少将(军级副职)计55分,大校(师级正职)计45分,大校(师级副职)计40分,上校计30分,中校计25分,中校(营级正职)计21分,少校(营级正职)计18分,少校(营级副职)计16分,上尉计12分,上尉(连级副职)计11分,中尉以下计10分。
专业技术类军官:专业技术少将(待遇级别六级)计55分,专业技术大校(待遇级别六、七、八级)计45分,专业技术大校(待遇级别九级)计40分,专业技术上校(待遇级别九、八级)计30分,专业技术上校(待遇级别十一、十级)计25分,专业技术中校(待遇级别十三、十二级)计18分,专业技术少校(待
遇级别十五、十四级)计16分,专业技术少校(待遇级别十六、十五级)计12分,专业技术上尉(待遇级别十七、十六级)以下计10分。转改文职人员:部级副职计55分,局级正职计45分,局级副职计40分,处级正职计30分,处级副职计25分,科级正职计18分,科级副职计16分,科员计12分,办事员以下计10分。
军士:一级军士长计28分,二级军士长计20分,三级军士长计12分,一级上士、四级军士长计10分。
3.衔级时间计分:任现衔级时间以周年计算,任现衔级四年以上的计4分,满二年不满四年的计2分。
4.学历计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计1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3分。要求学籍、学历等材料必须齐全。
(二)军队人员奖惩计分。
1.奖励加分: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15分;被各大战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10分;受中央军委(原四总部)表彰的计5分;受战区、军兵种或原大区级表彰奖励的计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一次计8分、两次以上计10分,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计5分、两次以上计8分,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计2分、三次以上计4分;因战立功的在此基础上分别再加3、2、1分。
2.惩戒减分:计近三年内最高处分减分,不累计减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减8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4分;受党内警
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2分;受行政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减1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三)军队人员特殊岗位或情形加分计分。
1.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涉核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计3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伤残加分:因战致残的计7分;因公致残的计2分。
(四)随军家属学历、职称计分。
1.学历计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大专毕业计4分,本科毕业计6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计8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要求学籍、学历证书等材料齐全。
2.职称计分:按最高职称计分,不累加计分。初级职称计2分,中级职称计3分,高级职称计5分。要求证书等材料齐全。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坚持从严执纪。
1.军人量化计分材料以档案资料为准,军人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对相关材料有提供(出具)、审查、核对的责任。对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停止该单位随军家属参加桂林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1年。
2.军人家属量化计分材料由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必须真实有
效,佐证材料必须与原件相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招聘资格。3.各级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工作应高度负责。在工作中存在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情况,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自治区安置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桂林警备区和桂林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2022年5月26日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