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政策性加分相关规定
1.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三
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有关政策的通知》(川人发〔2007〕16 号)
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社工
人才百人计划”的通知》(川组通〔2007〕37 号)等文件精神,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
人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
满且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 1 周年,可享受笔试总成绩加 2 分、
最高不超过 6 分的政策性加分;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人员,服务满 2 年才能享受加分政策。
2.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学生
村(社区)干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加分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川组通〔2010〕4 号)等文件精神,选聘到村
(社区)任职期满(两年及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或优秀)的
大学生干部,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每工作满 1 周年,笔试
总成绩加 2 分,被县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评为优秀的(评为优秀指
的是表彰优秀,不含年度考核优秀,请在报名时提供表彰文件复
印件并加盖组织人社部门公章)另加 3 分,加分可按工作年数和
获奖次数累积计算。
3.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 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
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 号)等文件精神,
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指入伍时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
日制普通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入伍时普通高等教育全日
制普通班在校在读生,且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并按规定办理
了退役手续的退役士兵),在报考我省事业单位时,在公共科目
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与面试成绩折合前的笔试总
成绩中加 2 分。在此基础上,被部队团级(含)以上机关评为优
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奖励的,另加 2 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
的另加 4 分。上述加分项目可累积计算,但最高不超过 6 分。在
服现役期间受过处分的人员,以及具有两年以上服现役经历退出
现役复学、报考时尚未毕业的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不享受上述
加分政策。
4.同时符合多项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
已按规定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性加分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
员再次参加招考的,不再享受同项目加分政策。
5.申请加分的报考人员,应将服务所在地县以上有关部门出
具的有效证明、考核材料和服务证书原件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审查。参加上述服务项目仍在相应岗位服
务的人员,本次计算政策性加分,服务时间计算至提交加分材料
截止日。材料不齐备或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由报
考者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审
查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