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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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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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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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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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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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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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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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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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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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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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基层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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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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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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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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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地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派出单位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大学生村官“服务地审核意见”栏内需由服务单位和乡镇主管部门分别盖章,“派出单位意见”栏内需由市县两级组织部门审核盖章; (2)“农村特岗教师计划”服务期满、未取得合格证书或已取得合格证书,现续聘在职的,需在“服务地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服务地意见和县级主管部门同意报考意见,“派出单位意见”栏内需由省教育厅审核盖章。服务期满、已取得合格证书且未续聘的,可不填服务地意见,携带合格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核盖章。 (3)2010年以后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直接携带合格证书参加资格复审。服务期满、未取得合格证书的,“服务地审核意见”栏内需服务单位和县级人社部门盖章,“派出单位意见”栏内需由省人社厅审核盖章。 (4)参加“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项目服务期满,由服务地县级人社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盖章。 (5)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在“服务地审核意见”栏内需由服务单位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分别盖章,“派出单位意见”栏内需由县区人社局、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盖章,同时提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山西省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6)“西部计划”、“晋西北计划”、2010年(不含)以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已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不填服务地意见,携带合格证书直接由团省委审核盖章;服务期满、未取得合格证书的,“服务地审核意见”栏内需由服务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分别盖章,“派出单位意见”栏内需由团省委审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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