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不能确定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的
15种情形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的;
2.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3.以家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村级事务、影响基层治理,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4.被立案审查或依法留置、逮捕的;
5.实施、参与非法宗教或信奉邪教的;
6.近3年内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7.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8.因嫖娼、吸毒、扰乱公共秩序等受到行政拘留未满5年的;
9.搞迷信活动、参与赌博造成恶劣影响,并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5年的;
10.参与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干扰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未满5年的;
11.换届期间拉帮结派干扰选举,以谣言、非法大(小)字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行为干预选民正常表达选举意志,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12.长期外出或经常不在本村居住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13.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14.不符合村“两委”班子成员实行夫妻、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回避要求的;
15.选举前不按规定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