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试用期为半年,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协议。
2.乙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因其他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3.发现乙方隐瞒协议签订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情况,并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4.在乙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甲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或证明。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志愿者待遇的有关规定,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负责乙方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成为 县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志愿者,在服务期内参加支教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享有《 县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志愿者招募工作实施细则(方案)》规定的志愿者补贴标准。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申请 县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志愿者岗位工作,保证本人填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2.服从岗位分配,按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遵守教育主管部门和任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任教学校的管理和考核,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实绩,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不可抗力因素而提出申请,并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4.服务期满,做好离岗工作交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违约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支教受援学校存档一份,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一份。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