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定向江津区的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
考核招聘实施办法(试行)
(津教发〔2018〕2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市教委《关于加强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管理的通知》(渝教师〔2013〕22号)、《关于做好农村小学全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25号),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章 考核招聘对象
第二条 由江津区人民政府申报招录计划、经市属普通高校统一录取和培养锻炼、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定向江津区的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属于
考核招聘对象。第三章 毕业报到
第三条 定向江津区的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和其他等级证书,大学期间的各类表彰、奖励和论文发表证明材料,本人人事档案(寄送江津区教委人事科档案室),于每年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的考核招聘报名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参加综合考核报名。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四条 报名资格审查由江津区教委、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
第五条 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综合考核,明确考核方向(文科方向或理科方向,每年4-5月由考生自行申报考核方向)。
第五章 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定向江津区的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的综合考核,包括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大学期间表彰奖励、面试共三项内容。
第七条 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占40%、大学期间表彰奖励占10%、面试占50%。
综合考核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考核成绩=大学期间学业成绩×40%+大学期间表彰奖励得分+面试成绩×50%
第六章 综合考核办法
第八条 大学期间学业成绩考核,由江津区教委、江津区人力社保局组成考察组通过查阅本人人事档案后予以确定。
根据本人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大学期间历年学分平均绩点,折算出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其折算公式如下:
大学期间学业成绩=平均绩点个位数基准分+平均绩点小数点后两位数×10
平均绩点个位数是“1”的,基准分为6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2”的,基准分为7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3”的,基准分为80分;平均绩点个位数是“4”的,基准分为90分。
第九条 大学期间表彰奖励得分,由江津区教委、江津区人力社保局组成考察组通过查阅本人人事档案,各类表彰、奖励证明材料后予以确定。
(一)表彰类:大学期间,获得普通高校校级表彰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表彰,计5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表彰,计7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部级及以上表彰,计10分。
(二)获奖类:大学期间,获得普通高校校级奖励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
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得区级党委、政府奖励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工青妇组织奖励,一等奖及以上计7分,二等奖计6分,三等奖计5分;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一等奖及以上计10分,二等奖计9分,三等奖计8分。上述二项内部,只计最高分,不实行累加。上述二项之间,可实行累加,但累加后的最高分不得超过10分。
第十条 面试由江津区教委、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具体时间在当年考核招聘简章中另行公布。
(一)每位考生参加一门学科面试。
(二)命题以江津区小学现行教材为蓝本:主要学科(文科方向)面试语文,主要学科(理科方向)面试数学。
(三)面试主要采用试讲的方式进行。
(四)面试总分100分,面试成绩=试讲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七章 岗位选择
第十一条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江津区教委根据每年小学教育工作需要和区编委批准的用编数额,向社会提前公布定向江津区的小学全科公费师范毕业生需求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选择由江津区教委负责组织。体检合格人员根据综合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聘用岗位。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招聘教师,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按当年简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定向江津区学前教育公费师范生的考核招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津区教委、江津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