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咨询
及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工作,规范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人员行为,依据《杭州市上城区公共资源管理办法》、《杭州市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或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从事或参加下列交易活动适用于本公约:
(一)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评审、谈判、论证及咨询等;
(二)配合需求单位及其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三)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与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应服从区公管办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各需求单位的现场管理。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审定、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选聘
第五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不少于1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精通专业业务,或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性评标专家资格或政采云专家资格且未被列入黑名单;
(四)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愿意接受区公管办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刑事犯罪记录;
(七)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辅助评审工作;
(八)自愿接受《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公约》,并承诺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
第六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和承诺书。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从事专业或自身能力申报专业,每人最多申报五个专业。任期内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从事主要专业、需回避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区公管办申报变更。第七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经初步审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培训考核,考核通过后纳入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聘期三年。
第八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交易文件论证的权利;
(三)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权;
(四)推荐成交候选人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供应商在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需求单位及其代理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五)在担任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人员期间如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方式以及与评审工作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告知区公管办,便于维护人员能及时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按要求参加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抽取与使用
第十条 收到系统抽取的语音通知后,确认参加评审的相关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应准时参加评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有关情况登记后可以进行补抽:
(一)经确认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需要回避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和现场管理,被终止评审活动的;
(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
第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审人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不对外公开。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在收到参加评审的通知后,不得对外泄露参加评审的具体信息。
第十二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等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或配合管理人员要求进行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包含以下情况: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已参与过该项目的交易文件或交易需求的的咨询或论证工作;
(四)与项目供应商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所在单位与响应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
(五)个人或家庭与项目供应商之间存在投资或入股关系;
(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审;
(七)与项目供应商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第十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含往返交通费)、在途补助两部分。除隔夜评审外,需要住宿的自行安排。
(一)评审时间从评审通知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审报告结束,迟到或补抽的人员按签到时间起算。
(二)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 0.5 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三)评审费以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评审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 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
因故无法进入评审,需求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审人员,对已到评审现场的应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四)在途补助按每人100元发放,因故回避的或已到评审现场因故无法进入评审的人员不再发放在途补助。
(五)同一项目由原评审小组重新评审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发放给予补助外,不再给付其他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由需求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一般应在服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不得要求现金支付。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确认参加评审活动的,应接受评审标准给付的酬劳,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审;不得在合法的劳务报酬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对所得酬劳有异议的,可向区公管办反映,但不得以酬劳低为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需求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相关劳务报酬的,可向区公管办反映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签订《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小组成员廉洁承诺书》。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参加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露参与评审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通过社交软件或其他任何形式与需求单位、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不得私下接触任何供应商或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接受宴请或收受其它好处。
(四)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确认抽取信息后应准时参加项目评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应答邀请或转托他人代为参加。接受邀请后不能出席或无法按时出席的,原则上至少提前1小时请假说明,不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区公管办对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人员的基础信息、评审质量、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评审意愿等进行审核,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予以续用。
第十七条 需求单位和代理机构应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评审质量、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指标做出准确、真实评价,并将反馈情况报区公管办,作为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调整专业、续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发布在“尚小易”平台曝光: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向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发表诱导性言论或征询需求单位的倾向性意见,或出具的意见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
(三)违反交易组织机构对通讯工具和通讯方式的要求,擅自与外界联系的或泄露本人参与评审活动有关信息的;
(四)不按交易场所规定存放或者私自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的;
(五)在评审区大声喧哗吵闹经劝阻拒不改正的,以暴力、胁迫、辱骂或其他手段扰乱正常评审工作秩序的;
(六)未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七)已确认参加的评审小组成员,一年内参加评审累计3次迟到、早退、临时请假造成影响的或擅离职守的,以及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
(八)一年内语音电话未接通率60%以上的或放弃参评率80%以上的;
(九)未按要求完成区公管办组织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十)拒绝参加需求单位合理组织的重新评审的;
(十一)不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电子评审的,非因外部原因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审进程的;
(十二)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或者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三)索要明显超过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或者索要合法劳务报酬外好处财物或者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审义务的;
第十九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发生一次违反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冻结其半年资格;发生两次者,冻结其一年资格;发生三次以上者取消资格且不再接受申报,结果在“尚小易”平台公告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不再接受申报,结果在“尚小易”平台公告并通报所在单位:
(一)弄虚作假骗取区限额以下交易专业人员资格的;
(二)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审或者以他人名义参加评审的;
(三)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需求单位、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供应商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其评审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好处的;
(五)串通其他评审成员,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
(七)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八)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与修订。
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
全体专业咨询及技术服务人员
2022年 8月16日